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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説明

文章來源:中國政協網 發佈時間:2018-03-01 08:47:07 責任編輯:魏博

 

(2004年3月7日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

 

鄭萬通

 

主席、各位副主席、各位委員:

 

我受章程修改領導小組的委託,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説明。

 

一、修改章程部分內容總的原則和《修正案(草案)》形成過程

 

自1954年第一部章程誕生以來,先後已經過1978年、1982年、1994年和2000年四次修改。現行章程的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是1982年鄧小平任政協主席時親自主持修改確定的,是一部好章程,總體上適應我國改革開放、現代化建設和人民政協事業發展的需要,應當保持穩定。這次提出部分修改章程,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一是中共十六大確立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歷史地位,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並對人民政協工作作出了重要論述,這些都關係到人民政協事業的長遠發展,需要在章程中加以體現;二是中國共産黨章程已作了修改,憲法也在進行修改,政協章程必須與之相銜接;三是新時期以來人民政協事業有很大發展,各級政協在履行職能的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經驗,同時也遇到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範的問題,各級政協組織、政協的參加單位和政協委員對推進政協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提出了不少意見和建議。對章程部分內容進行修改,是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對人民政協工作的新要求,堅持與時俱進的需要。

 

這次部分修改章程總的原則是: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落實中共十六大精神,與憲法修改相銜接,適應新形勢對人民政協工作的新要求,反映各級政協工作實踐的新成果,推進政協履行職能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對實踐證明是成熟的、需要通過章程加以規範的、非改不可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對可改可不改的或通過建立健全專項規章制度可以解決的不改。

 

這次修改章程始終是在中共中央的領導下進行的。全國政協十屆一次會議後,中共政協全國委員會黨組向中共中央報送了關於對政協章程進行部分修改的請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和政治局會議同意了政協黨組的請示,並明確了這次修改章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批准成立了以賈慶林主席為組長的、由全國政協副主席、秘書長和沒有擔任副主席的民主黨派中央負責人組成的章程修改領導小組。在修改過程中,胡錦濤總書記專門聽取了中共政協全國委員會黨組關於章程修改工作情況的彙報,對修改稿予以充分肯定並作了重要指示,要求修改工作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嚴格按程式辦事。全國政協在整個修改章程過程中都切實貫徹了這個精神。

 

全國政協把修改章程作為2003年工作的重點。在2003年5月中央批准修改章程後,全國政協辦公廳就著手進行籌備工作。7月,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部分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決定》。接著,全國政協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協發出了徵求對章程修改意見的通知。8月份和9月初,章程修改領導小組在賈慶林主席帶領下,分別在西安、大連和蘇州召開了三次片會,徵求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協對部分修改章程的意見,王忠禹副主席還在武漢聽取了15個副省級市政協的意見。9月中下旬,在北京又召開了三次座談會,分別邀請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部分專家學者和一些參加過章程修改工作的老同志進行座談。各省(區、市)黨委和政協及有關方面對部分修改章程非常重視,召開了座談會、研討會,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各省(區、市)政協的修改意見都經主席會議、中共政協黨組討論通過並報省(區、市)黨委同意,有些還經過當地黨委常委會議討論同意。大家對這次修改章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形成了廣泛共識,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內容比較集中,而且都是積極的、建設性的,為這次修改好章程奠定了堅實基礎,也為今後進一步做好政協工作提供了重要參考。在廣泛聽取和逐條研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章程修改領導小組形成了《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12月上旬,全國政協辦公廳向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協,書面徵求了對該稿的意見。2004年1月上旬,章程修改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暨主席會議對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形成了《修正案(草案)》送審稿,並報送中共中央審批。2月中下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和政治局會議討論並原則同意了《修正案(草案)》送審稿。2月底,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正案(草案)》,並決定提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二、章程修改的主要內容

 

1.增加有關“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表述。中共十六大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一道確立為中國共産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已成為全國人民在新世紀新階段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成為全黨全國人民繼往開來、與時俱進,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根本指針。《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和中國共産黨章程中都增加了對“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表述。作為人民政協重要參加單位的各民主黨派也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了各自的章程。人民政協作為我國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必須在工作中體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此,《修正案(草案)》在章程總綱第五自然段“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要”之後增加:“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章程第十條“組織和推動委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之後增加:“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2.體現中共十六大確立的有關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根據中共十六大報告的有關論述,《修正案(草案)》在章程總綱第五自然段中,將“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修改為:“不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在章程第三條中,將“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事業”修改為:“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事業”;在章程第七條中,將“積極傳播先進思想”修改為“積極傳播先進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將章程第十二條關於宣傳貫徹知識分子政策的內容修改為:“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人才強國戰略和知識分子政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以利於充分發揮各類人才和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3.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的內容。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不斷發展,愛國統一戰線不斷擴大。中共十六大報告作出了關於在社會變革中出現的新的社會階層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的論斷。《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在關於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了“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的內容。據此,《修正案(草案)》將章程總綱第一自然段關於愛國統一戰線組成的表述修改為:“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將章程總綱第四自然段中關於民主黨派的表述修改為:各民主黨派“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繫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

 

4.規範對人民政協性質的表述。1995年1月中共中央轉發的《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和2000年《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統一戰線工作的決定》,對人民政協的性質都有完整、規範的表述。但現行章程總綱中對涉及政協性質的三句話是拆開在章程總綱第三自然段和第六自然段兩處表述的。為進一步明確人民政協的性質及其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修正案(草案)》按照中共中央有關文件的規範提法,將章程總綱第三自然段開頭一句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

 

5.增加團結和民主是人民政協兩大主題的內容。明確團結和民主是人民政協的兩大主題,是中共中央關於新時期人民政協理論和實踐的重大發展,對於人民政協正確地履行職能、開展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中共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要“支援政協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履行職能”。據此,《修正案(草案)》在章程總綱第三自然段關於人民政協性質的表述後增加:“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

 

6.增加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的內容。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已被確定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中共十六大把堅持和完善這項制度作為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人民政協是實行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組織形式,搞好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及無黨派人士之間的團結合作,是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內容。為此,《修正案(草案)》在章程總綱第六自然段的開頭處增加:“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在此段末尾增寫:“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同時,為避免與章程第二條內容重復,刪去本段末尾的“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7.規範對人民政協主要職能的表述。中共十六大報告提出要“保證人民政協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的作用。”1995年1月中共中央轉發的《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中,對人民政協三項主要職能的內容和形式都作了明確規定。但在章程原條文中,沒有把參政議政職能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職能並列在一起表述,並且對其內容也沒有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一樣作出具體規定。為有利於人們對參政議政作為人民政協一項主要職能的正確理解和把握,《修正案(草案)》將章程第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並在此條中增寫一款關於參政議政內容的表述:“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産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8.調整對現階段我國階級狀況的表述。現行章程總綱第四自然段關於我國階級狀況的分析,是根據1979年鄧小平同志在全國政協五屆二次會議上的講話精神表述的。20多年來我國社會狀況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對章程中這方面的內容作出相應的修改。《修正案(草案)》將“原來屬於剝削階級的人,絕大多數已經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一句刪去,因為這部分人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已不復存在。

 

9.增加“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內容。中共十六大報告提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必須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不斷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增添新力量。”據此,《修正案(草案)》在章程總綱第五自然段“擁護社會主義事業”之後增寫:“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樣修改,有利於政協組織廣泛團結海內外中華兒女,鞏固和擴大愛國統一戰線,為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早日實現祖國的完全統一而共同奮鬥。

 

10.增加“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內容。中共十六大報告提出:“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中也作了相應表述。據此,《修正案(草案)》在章程第四條關於堅持基本經濟制度的表述後增加:“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11.增加“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內容。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根據中共十六大報告關於民族問題的有關論述,《修正案(草案)》將章程第十三條中“改善和發展社會主義的民族關係”修改為:“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

 

12.增加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內容。根據中共十六大報告關於宗教問題的有關論述,《修正案(草案)》將章程第十四條中“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政策”修改為:“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援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13.增加界別設置的內容。按界別組成是人民政協一成立就具有的一個特點。新時期以來,中共中央在提出經與各方面協商確定的政協委員名單時,把所有政協參加單位都稱之為“界別”,並明確提出了“界別設置”的概念。根據界別特點開展界別活動已成為各級政協普遍認同的一條重要經驗。基於這些情況,《修正案(草案)》在章程第二十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組成方面之後增加:“設若干界別”;在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之後分別加上“及界別設置”的內容。

 

14.進一步明確政協委員的條件、義務和産生程式。政協委員是政協工作的主體,章程應當對委員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修正案(草案)》對章程中有關條文作如下修改:一是根據章程總綱關於人民政協的政治基礎等規定,在第二十四條分兩款增寫委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對委員的基本要求:“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要密切聯繫群眾,了解和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二是根據1995年1月中共中央轉發的《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規定》中“政協委員的民主權利應受到保護。在政協的各種會議上,各種意見都可以充分發表”的規定,將章程第二十七條中有關內容修改為:“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充分發表各種意見、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以體現對委員民主權利的尊重和政協組織的特點。三是對政協界別和委員産生的程式進行補充完善,把“經主席會議審議同意”這一多年來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式寫入章程,將章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有關內容修改為:“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及界別設置,經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將此條第二款的有關內容修改為:“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經本屆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對章程第四十一條的第一款和第二款作同樣修改。

 

15.對一些重要的工作程式進行規範。根據政協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的要求和各級政協換屆工作的實踐,在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預備會議的有關程式,將“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主席團主持”修改為:“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會議,選舉第一次全體會議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在章程第三十七條末、第四十八條末各增加同樣內容的一款:“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

 

16.修改一些不夠準確、不夠完善的表述。一是將章程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修改為:“應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以與章程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相一致。二是將章程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係和地方委員會對下一級地方委員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中的“一”字刪去,以明確上級政協地方委員會對其以下各級政協都是指導關係,並將此段內容移至第十九條作為其第二款。三是將章程第四十三條中“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不設秘書長”一句刪去。地方政協反映,這一條實際上已成為各地在縣級機構改革中取消政協秘書長一職的理由,影響到縣級政協工作的正常開展。

 

此外,《修正案(草案)》根據各級政協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還對一些文字和提法作了修改、完善:將“無黨派民主人士”改為“無黨派人士”;將章程第三條“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和各項方針、政策”改為“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將章程總綱第一和第四自然段、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條中“港澳同胞”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國外僑胞”改為“海外僑胞”或“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之後增加“和地方委員會”。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各級政協和各方面還提出了其他一些意見和建議,其中許多意見和建議都是好的,有益於推動政協工作。但鋻於有的還有待於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和完善,有的超出了這次修改章程的範圍,有的可以通過制定或健全專項規章制度解決,故這次修章未予採納。

 

今年的“兩會”,人大要審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政協要審議通過章程修正案。由於政協會議閉幕在前,政協章程修正案將先於憲法修正案通過。本著這次章程修改要與憲法修改相銜接的原則,章程修正案將在憲法修正案通過後公佈生效。

 

我的説明完了,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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