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日,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徵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將再次遞交提案,請求對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2014年,演員黃海波曾因嫖娼被收容教育半年,引發社會關注。“收容教育”,是針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依據現行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被收容教育者,將面臨六個月至二年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産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那麼專家認為這項制度到底存在哪些與《憲法》《立法法》相違背的情況?合憲性審查的必要性又在哪呢?
朱徵夫認為,收容教育制度與已經廢除的勞教制度相似,都是由行政權而非司法權長時間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
朱徵夫分析:“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長時間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在處罰生效以前,沒有舉證質證、沒有辯護,不開庭審理,也沒有回避、沒有上訴程式,雖然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式,但此時人已經被收容,處罰已經生效。所以收容教育制度很容易被濫用,而且由公安機關一家説了算。”因此,在朱徵夫看來,它既不符合程式公正,又處罰過重,還與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所體現的法治精神不符。
早在2014年,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應松年,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等40多位法學學者、律師就聯名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廢止收容教育制度。時至今日,田文昌律師仍然強調程式公正的意義。他指出,沒有經過正當的司法程式就限定人身自由,這是違背司法原則的一個問題,“由於它沒有正當的司法程式,剝奪了自行辯護的權利,也剝奪了律師辯護的權利。”
朱徵夫今年準備的一份提案,是請求對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強調《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超越立法許可權。
朱徵夫提出,收容教育制度主要依據國務院關於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的規定,是行政法規而非法律,不能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項,所以它與《立法法》第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不一致。同時《憲法》也規定,維護《憲法》的尊嚴、維護法制的統一,這個制度的存在也與法制統一原則不一致。
朱徵夫認為,《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違背了《憲法》確立的法制統一原則,不僅沒有納入《行政處罰法》裏列舉的行政處罰種類,也打亂了《刑法》確立的刑罰秩序。我國《刑法》對輕微刑事犯罪的處罰,有定罪免刑,六個月以下的拘役,不予關押的管制、緩刑,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徵夫説:“犯罪行為都未必關兩年,收容教育制度動輒把人關六個月到兩年。按照公安部關於收容教育場所的規定,如果不服管理,還可以延長。這就把刑罰秩序打亂了。”
朱徵夫曾在2014年、2016年、2017年兩會期間,持續呼籲廢除收容教育制度。在他看來,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一家即可決定而沒有相應的監督,這種制度不應再繼續存在。
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維護憲法權威”。朱徵夫再度撰寫提案,請求對收容教育制度是否符合《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朱徵夫強調,《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生命在於實施,其效力也在於實施。對於不合憲的規定,要有處理手段,來維護《憲法》的權威。(記者 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