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句話涉及改革的方法。
王岐山這樣説:
通過制定國家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必要的調查許可權,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留置是調查權的手段,要將其在國家監察法中確立,彰顯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
關於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問題,海內外頗多猜測。王書記的這段話,涉及非常具體的問題了。
按照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進度看,京晉浙三地試點已經開始了,3月底要完成省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6月底完成市、縣兩級監察委員會組建工作。此外,今年重點工作還有推動制定國家監察法和籌備組建國家監察委員會。對王岐山來説,全國兩會的確是一個非常好“吹風”平臺。
值得留意的是調查權的問題。
早在去年11月底,王岐山調研試點省市的時候就講過,“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與執法、司法機關有機銜接、相互制衡,實現依規治黨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現在看來,在監察委的監督、調查、處置這三大職責中,調查處在一個核心環節,而且必須取得立法機關的賦權。
王岐山特別點到了“留置”這個手段。“留置”的意思可以參考公安機關常用的留置執法。這個提法考慮解決的,應該是以往常見的“雙規”“兩指”中出現的問題,從法律上對其許可權、程式、時間、地點等問題作出相應的規範,使得這一手段在反腐敗工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