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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修改放寬公募限制 騙捐詐捐將被追責

文章來源: 新京報 發佈時間: 2016-03-10 責任編輯: 李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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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

草案封堵個人求助通道?

草案沒有禁止個人求助,但“一對一”捐贈容易帶來問題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時,個人求助引發了熱議,有人認為,草案封堵了個人求助的通道。對此,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表示,這種説法不準確,草案並沒有禁止個人求助。“本人、家庭成員、近親屬遇到了困難,向社會募集錢物解燃眉之急,草案對此並不禁止。”

闞珂介紹,“慈善捐贈”章節有這樣一個條款:“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有的學者不贊成“直接向受益人捐贈”這一規定,認為這“一對一”的捐贈怎麼是慈善募捐呢?但經過研究認為,應當從整部草案的規定來分析,草案規定慈善活動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産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公益活動”,捐贈人自願把財産直接捐給受益人,這種“一對一”的捐贈也是一種善舉。法律沒有禁止個人求助行為。

不過闞珂也提醒説,不少案例表明,“一對一”捐贈容易帶來一些問題。例如,有人為自己治病募來500萬元,治病只花了300萬元,剩下的200萬元怎麼辦?如果捐贈人要求退回,受益人可以提出,你把錢捐給我了就是我的,不應該退給你。另外一種情況是,個人募來治病的錢還沒用完,病人死亡,那麼剩下的錢怎麼辦?受益人家屬如果拒絕退回,把錢用於改善自己的家庭生活,那麼也只能是在道德層面進行譴責。

“因此,立法本意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進行,慈善活動受益人應該是不特定的大多數人。草案是按照這個思路設計的。”闞珂説。

媒體是否能發起募捐?

媒體發起募捐或代為發起募捐,都不可以

對於此前有媒體對新聞報道中的當事人發起募捐的行為,闞珂表示,按照草案現在的規定,這是不可以的。

“媒體如果報道某人生病、某個家庭陷入了困境,我覺得是可以的,這屬於新聞報道。可是,如果媒體發起募捐,面向公眾募集錢物轉給受益人,或者是借助媒體平臺發佈受益人的賬戶,代為發起募捐,按照草案現在的規定是不可以的。”闞珂舉例説,去年網上傳有一女子為救女孩被別人家狗咬傷騙得了鉅款,事實是她被男朋友家的狗咬傷的。如果媒體發起募捐,遇到這種情形,媒體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所以還是那句話,引導慈善募捐通過慈善組織進行,由慈善組織來銜接捐贈人和受益人。”

草案對個人募捐是禁還是放?

草案引導個人跟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

除了個人求助,個人募捐也引發了熱烈討論。慈善法草案一審稿禁止個人募捐,明確提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而二審時,這條禁止性規定刪除了。

草案對個人募捐是什麼態度?是禁還是放?闞珂對此表示,目前,草案的規定是“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闞珂解釋,這項規定的意思就是,對於那種個人不是為自己求助,而是給別人籌款籌物的募捐行為,草案引導個人跟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

為什麼這樣規定?闞珂説,因為對個人的募捐不便於監督管理。比如,一個人聽説有人生病需要一大筆錢,想做好事,向社會發佈消息募捐,然後再將募來的錢轉交給病人。這個過程透明度很低,募集來的錢跟個人的錢很難區分清楚。

“還有,誰來監督?怎樣公開?普遍的認識是,現代慈善應該是三方關係:一端是捐贈人,一端是受益人,中間是慈善組織。”闞珂表示,立法原意不提倡個人募捐,募捐要通過慈善組織來做。

稅收優惠政策為何未明確?

比二審稿更具體;專家建議具體規定宜由專門稅收法律跟進

作為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激勵手段,稅收優惠在慈善法草案中尤其受到矚目。一審稿對稅收優惠政策只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二審稿也沒有寫明具體的優惠幅度。

闞珂表示,制定專門的慈善法,跟二審稿相比,提交大會審議的草案,稅收優惠政策更為明確具體。“規定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採取特殊的優惠政策,包括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慈善組織多做扶貧濟困的事情,多做雪中送炭的事情,把善款用到刀刃上,這也與當前國家的扶貧政策相呼應。”闞珂説,草案還對大額捐贈稅前扣除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根據草案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産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於“稅收優惠細化”問題,有全國人大相關負責人及業內專家對人民網記者表示:稅收優惠的條件、稅種、稅率等具體規定,宜由專門稅收法律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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