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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修改放寬公募限制 騙捐詐捐將被追責

文章來源: 新京報 發佈時間: 2016-03-10 責任編輯: 李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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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1

騙捐詐捐將被追責

近年來,不時被曝出的騙捐、詐捐事件,屢屢消費著社會大眾的善意和信任。因為沒有相關法規追責,許多騙捐者、詐捐者都能全身而退,這類事件也常不了了之。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第五十九條規定:“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産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並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産。”

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具體情形包括“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的”。

★亮點2

資訊公開權責明確

慈善法草案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框定了財産管理、資訊公開等方面的原則、義務。

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産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於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産。”第五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其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六十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産,並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資訊公開也是慈善組織必須做好的一大工作。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産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民政部門也要配合資訊公開。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五條規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援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佈評估結果。”

★亮點3

激活慈善信託模式

另外一個亮點是慈善法草案專設了第五章“慈善信託”。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慈善信託即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産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第四十六條規定:“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

簡單來講,慈善信託可理解為一種“將慈善財産委託給專業機構管理支配、保值增值,從而使更多資金注入慈善事業”的公益模式。

根據信託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益信託的信託財産及其收益,不得用於非公益目的。”也就是説,無論本金還是收益,都不應再回流到委託人或其親屬的口袋。公益信託的保值增值是為整個慈善事業服務,而非他用。

因此,慈善信託或者説公益信託,只是面向那些一心為了慈善事業的人士。通過信託,可以讓慈善人士更為省心、有效地運用資産、投身慈善。這對於激活愛心人士的熱情、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來説是有益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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