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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

發佈時間: 2019-08-22 | 來源: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作者: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 責任編輯: 閆景臻

一、業務概述

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出認定手續。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申請報告

(2)原《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商自發生解散、破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出認定手續。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核對資料

(1)審查出口商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受理條件的,製作回執交出口商。

3.轉下一環節

核對無誤後,將出口商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1、結清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款。

2、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實施審核:

①稅務登記資訊

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資訊

③退稅帳戶帳號資訊

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訊

3.經過以上步驟,核準登出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在審核通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表》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出口商,在系統錄入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資訊。將有關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