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概述
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出認定手續。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調整出口退(免)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4]9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申請報告
(2)原《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商自發生解散、破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出認定手續。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納稅人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核對資料
(1)審查出口商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補正或重新填報;
(3)符合受理條件的,製作回執交出口商。
3.轉下一環節
核對無誤後,將出口商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1、結清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款。
2、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實施審核:
①稅務登記資訊
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資訊
③退稅帳戶帳號資訊
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訊
3.經過以上步驟,核準登出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在審核通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表》簽署審核意見,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出口商,在系統錄入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登出資訊。將有關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