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單位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3.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文件。
4.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5.企業法人的登記機關出具的撤銷分支機構核轉函。
6.營業執照正、副本。
7.公章。
注:
1.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營業單位、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申請登出登記適用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