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近日出臺《關於加強和改進全省機關事業單位收費監管實施方案》,劃定11種違規收費行為,全面貫徹減稅降費的重大決策部署,更好服務高品質發展。
《方案》劃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11種違規收費行為。具體包括:未經有權機關批准設立收費項目或制定、調整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的;未按照批准的收費主體、對象、標準、範圍、期限、方式、頻次等收費的;收費項目被取消、暫停或者撤銷後繼續收費的;只收費不服務或者降低服務標準的;違反規定強行服務、強制收費或者以保證金、押金、贊助、捐贈等形式變相收費的;未經批准委託收費的;未按照規定進行收費公示或者年度報告的;不執行收費減免或者其他優惠政策收費的;將法定職責範圍內的非收費事項交由其他組織承擔並收取費用的;強制、變相強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培訓、研討、考核、評比等活動,加入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並收取費用的;違反行政事業收費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