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聘用外國人員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被許可人需要延續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自2018年2月28日起,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延期業務須在許可到 期30日之前提交申請,過期將不能提交,需按照重新申請辦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