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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和駐華新聞機構僱員個人所得稅徵收方式的通知(國稅函[2004]808號)

發佈時間: 2019-07-16 |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 作者: 國家稅務總局 | 責任編輯: 閆景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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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為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防止稅收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現對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和外國駐華新聞機構中工作的中方僱員和外籍僱員個人所得稅管理問題明確如下:一、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國際組織有關章程規定,對於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中方僱員和在外國駐華新聞機構的中外籍僱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際慣例,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非外交官身份的外籍僱員,如是“永久居留”者,亦應在駐在國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稅法對“永久居留”者尚未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和解釋,因此,對於僅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外籍僱員,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若國際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外交人員、外籍僱員在該機構或使領館之外,從事非公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於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中方僱員的個人所得稅,應以直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考慮到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的特殊性,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可暫不要求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四、鋻於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和各省(市)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務單位等機構,通過一定途徑能夠掌握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工作的中方僱員受雇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各主管稅務機關可委託外交人員服務機構代徵上述中方僱員的個人所得稅。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外事服務單位聯繫,及時辦理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方僱員個人所得稅委託代徵手續。


五、接受委託代徵個人所得稅的各外事服務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掌握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方僱員受雇及收入情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徵收解繳稅款,並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通報有關資訊。


六、北京、上海、廣東、四川等有外國駐當地新聞媒體機構的省(市)地方稅務局應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索要《外國駐華新聞媒體名冊》,了解、掌握外國駐當地新聞媒體機構以及外籍人員變動情況,並據此要求上述駐華新聞機構做好中外籍記者、僱員個人所得稅扣繳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