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二)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三)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
(四)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