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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簽證證件須知

發佈時間: 2019-07-09 | 來源: 公安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李錚

一、申請對象

外國人入境後,因非外交、公務事由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簽證的延期、換發、補發和停留證件的簽發、換發、補發以及居留證件的簽發、延期、換發、補發。

二、申請機構

外國人應當向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簽證證件。

三、申請方式

外國人申請簽證和居留證件延期、換發、補發以及停留證件,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記錄良好的;

(三)邀請單位或者個人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提供保證措施的。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應當由本人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屬於國家需要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的專門人才以及具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四、單位備案

邀請、接待外國人的單位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備案。

五、申請手續

外國人申請簽證證件,應當接受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有關詢問。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需要向邀請單位(個人)核實有關情況的,相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申請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無正當理由未根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通知在約定時間內接受面談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依法不予簽發簽證證件。

外國人申請簽證證件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填寫《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交一張符合規定要求的照片,提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六、受理回執

對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簽證證件申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簽證和停留證件申請的受理回執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居留證件申請的受理回執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被收存的,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居留;具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臨時取回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但應當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交還,以不影響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相應簽證證件。

七、申請簽證延期所需證明材料

外國人申請延長簽證停留期限,應當在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屆滿7日前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交相關申請證明材料:

(一)持C字簽證者,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當地民航、鐵路、公路、港口等運輸公司出具的證明函件。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30日。

(二)持F字簽證者,應當提交邀請、接待單位出具的證明函件。未備案的單位還應當提交註冊登記證明。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180日。

(三)持G字簽證者,應當提交接待單位證明函件和前往國家(地區)已確定日期、座位的機(車、船)票。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30日。

(四)持J2字簽證者,應當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函件。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30日。

(五)持L字簽證者,應當提交旅行計劃行程安排,團體旅遊還應當提交旅行社證明函件。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30日。

(六)持M字簽證者,應當提交當地邀請、接待單位或者個人出具的證明函件,未備案的單位還應當提交註冊登記證明。合作夥伴為個人的,出具的函件應當簽名並提交本地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實際居住地居住證明。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180日。

(七)持Q2字簽證者,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證明、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180日。

(八)持R字簽證者,應當提交邀請、接待單位證明函件,未備案的單位還應當提交註冊登記證明。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180日。

(九)持S2字簽證者,探親人員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國人居留證件和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其他人員應當提交處理私人事務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關證明。對探親人員,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180日,對其他人員,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90日。

(十)持X2字簽證者,應當提交中國境內教育、培訓機構出具的在讀證明函件。可以延長停留期限不超過180日。

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簽證原註明的停留期限。

八、申請簽證換發所需證明材料

(一)外國人符合國家規定需要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或者因換持新護照、持團體簽證入境後由於客觀原因需要分團停留申請換發普通簽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申請換發F字簽證,應當提交邀請單位出具的證明函件,可以換發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簽證。對符合國家有關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規定的人員,可以換發入境有效期不超過5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多次簽證。

2、申請換發J2字簽證,應當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函件。可以換發停留期不超過30日的零次簽證。

3、申請換發M字簽證,應當提交邀請單位出具的證明函件,可以換發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簽證。

4、申請換發Q2字簽證,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證明、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可以換發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簽證。


5、申請換發R字簽證,應當提交符合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引進條件和要求規定的證明材料以及邀請、接待單位出具的證明函件。可以換發入境有效期不超過5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簽證。

6、申請換發S2字簽證,探親人員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國人居留證件和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其他人員應當提交具有人道原因的相關證明材料。可以換發入境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零次或者一次簽證。

7、申請換發X2字簽證,應當提交中國境內教育、培訓機構出具的函件和錄取、入學證明,可以換發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零次、一次或者二次簽證。

(二)外國人因護照即將到期或者簽證頁用完等情況換持新護照的,應當提交本次入境時所持護照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已收回本次入境時所持護照的相關證明,可以換發與原簽證種類、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以及原簽證剩餘有效入境次數一致的簽證。

(三)外國人入境後增加偕行人的,應當提交本次入境時所持護照,偕行人的出生證明。可以參照本條前述規定換發簽證。

(四)外國人持團體簽證入境申請分團停留的,應當提交接待旅行社證明函件等材料。可以參照本條前述規定換發。

簽證換發的停留期自本次入境之日起連續累計不超過1年。

九、申請簽證補發所需證明材料

外國人入境後因所持簽證遺失、損毀或者被盜搶申請補發簽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簽證遺失或者被盜搶的,應當提交本人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以及新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二)簽證損毀的,應當出示損毀護照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以及新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三)團體簽證遺失、被盜搶或者損毀的,應當提交當地接待旅行社證明函件和團體簽證複印件。

可以補發與原簽證種類、入境有效期、停留期以及原簽證剩餘有效入境次數一致的簽證。

十、申請停留證件所需證明材料

(一)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因非外交、公務事由需要超過免簽期限繼續停留的,應當按照本須知第七條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可以簽發相應期限的停留證件。

(二)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需要離開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應當提交海員證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和船舶代理公司的擔保函件,以及已確定日期和座位的機(車、船)票或者其他與停留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停留期不超過30日的停留證件。

(三)經批准退出中國國籍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退籍證書、外國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及與停留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停留證件。

(四)外國人居留事由終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繼續停留的,應當提交居留證件和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停留期不超過30日的停留證件。

(五)在中國境內出生的外國嬰兒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應當提交嬰兒的出生證明、護照和父母雙方護照,可以簽發與其父母停留期一致的停留證件。

(六)持有停留證件的外國人,由於客觀原因無法在停留證件有效期內離境的,可以申請換發停留證件。申請材料和換發要求按照前述規定辦理。

(七)對停留證件遺失、損毀或者被盜搶的外國人,應當提交本人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和新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可以補發相應期限的停留證件。

十一、申請居留證件所需證明材料

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擬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外國人申請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證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當地衛生檢疫部門或者縣級以上衛生醫療部門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證實申請人未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並按照要求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工作類:持Z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外國專家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明以及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函件;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還應當提交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投資者等條件和要求規定的證明材料。對外國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專門人才和投資者,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5年的居留證件;對在信譽良好的備案單位工作的人員,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2年的居留證件;對其他人員,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

(二)學習類:持X1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就讀學校註明學習期限的函件和錄取或者入學證明;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與學校註明學習期限一致的居留證件。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勤工助學或者在校外實習的,應當經就讀學校同意後,提交就讀學校和實習單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學或者校外實習的函件,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注。

(三)記者類:持J1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出具的函件和核發的《記者證》。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

(四)團聚類:持Q1字簽證入境者,應當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證明和説明家庭成員關係的函件。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的外國人,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對未滿18周歲和已滿60周歲的,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3年的居留證件,對未滿18周歲人員的居留期截止日期不能超過其18周歲的日期;對其他人員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2年的居留證件。

對外籍華人、華僑在中國寄養的未滿18周歲的外籍子女,寄養受託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主要生活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代為申請居留證件。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出生證明、外籍父母的護照複印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中國人的,還應當提交在境外定居證明的複印件;申請人父母的委託書、寄養受託人的受託書,委託書應當註明委託撫養或者監護人、寄養年限等內容;受託人本地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和居民身份證。可以簽發有效期不超過3年的居留證件,居留期截止日期不能超過其18周歲的日期。

(五)私人事務類:持S1字簽證入境者,探親人員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説明親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滿18周歲子女)關係的函件和居留證件。可以簽發與被探望人在華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證件。其他人員應當提交處理私人事務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

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探親人員應當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證件和親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滿18周歲子女)關係證明。可以簽發與被探望人在華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證件。具有人道原因的人員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1年的居留證件:已滿60周歲在中國境內購置房産的外籍華人,應當提交本人名下的房産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房屋買賣合同、經濟來源證明;在中國境內接受醫療救助、服務的外國人,應當提交當地縣級以上或者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6個月以上的住院證明或者接受醫療服務證明。

十二、申請居留證件延期

外國人申請居留證件延期,應當在居留證件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長居留期限;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十三、申請居留證件換發

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姓名、居留事由、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號碼等)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並參照前述規定提交與個人基本資訊和居留事由變更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換發居留證件。

十四、申請居留證件補發

外國人居留證件遺失、損毀或者被盜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或者出示被損毀證件,以及新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可以補發居留證件。

十五、申請出入境證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因證件遺失、損毀、被盜搶、失效等原因未持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無法在所屬國駐華使領館補辦的,提交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或者出示被損毀、失效證件以及代替護照使用的臨時身份證明。可以簽發有效期不超過30日的外國人出入境證。

十六、用語解釋

(一)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的配偶。

(二)家庭成員關係證明和親屬關係證明:有關國家主管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明、出生證明、收養證明、其他親屬關係證明以及相關公證;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

(三)外國主管部門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四)身份證明:中國內地居民身份證明指本地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和居民身份證;華僑身份證明指中國護照和國外定居證明;港澳居民身份證明指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身份證明指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人身份證明指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華僑和港澳臺居民還應當提交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

上述有關外文證明材料應當翻譯成中文。

十七、審批時間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在受理外國人簽證和停留證件申請後的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在受理外國人居留證件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

申請人具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縮短簽證證件審批時限,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便利。

十八、審批效力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對外國人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三十一條等規定情形的,將不予簽發簽證證件。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簽證延期、換發、補發,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十九、住宿登記

外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辦理住宿登記。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在中國境內的住宿登記證明。

二十、繳費

外國人申請簽證證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