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定居和永久居留,在原來的《外國人入出境管理法》的原則規定中兩個概念都使用了。當時對於批准在中國定居的主要的適用對像是家庭團聚的人,而對永久居留資格的授予主要是外籍高層次人才和對中國有特殊貢獻的人。但是,作為一個法律的概念,定居和永久居留並沒有十分嚴格的區別,特別是批准定居和永久居留之後,他們所享受的便利和權利大體上也是相同的。經過工作實踐,特別是在制定新的審批管理辦法的過程中,經過認真研究,認為今後沒有再區分定居和永久居留兩種情況和同時使用兩種概念的必要。所以,在新的審批管理辦法中,我們都統稱為“在中國永久居留”,發的證件也都是同樣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所以今後的實施辦法就不再使用兩個概念,而都是一個永久居留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