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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黃金行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核準

發佈時間: 2019-07-08 | 來源: 工業和資訊化部 | 作者:    | 責任編輯: 閆景臻

一、項目名稱:

稀土、黃金行業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核準

二、實施主體:

工業和資訊化部

三、受理單位:

工業和資訊化部原材料工業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

四、法律依據

設立和規範項目實施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

(1)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2)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五、許可條件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2)符合國發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産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4)地區佈局合理;

(5)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6)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7)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産得到有效保護;

(8)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産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申請材料

(1) 項目申請報告。

(2)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3)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5)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程式和期限

1、申請程式:

中央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直接向工業和資訊化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他企業由項目所在地省地工業主管部門初審並提出意見,向工業和資訊化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2、受理程式: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資訊化部應當出具受理申請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資訊化部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全的全部材料,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3、審查、決定程式

工業和資訊化部在受理申請後,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予以批准的,向申請人出具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

工業和資訊化部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查和現場評審,所需時間依法不計算在工業和資訊化部的審批期限內。

八、告知方式

簽發《××××》批准文件

九、許可收費

十、聯繫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