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文件材料
申請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複印件;
(三)企業章程;
(四)出資證明文件複印件;
(五)所聘報關從業人員的《報關員資格證》複印件;
(六)從事報關服務業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報關業務負責人工作簡歷;
(八)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租賃證明;
(九)其他與申請註冊登記許可相關的材料。
二、申請場所
申請人應當到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並遞交申請註冊登記許可材料。
三、辦理時限
所在地海關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進行全面審查,並於受理註冊登記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直屬海關。
直屬海關應當自收到所在地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
四、關於委託申請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註冊登記許可申請。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具體載明下列事項,由委託人簽章並註明委託日期:
(一)委託人及代理人的簡要情況。委託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名稱、地址、電話、郵遞區號、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委託人或者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應當載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電話及郵遞區號;
(二)代為提出註冊登記許可申請、遞交申請材料、收受法律文書等委託事項及許可權;
(三)委託代理起止日期;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規章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