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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 2019-07-08 |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閆景臻

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4〕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關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度,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2001年第310號令)及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

(一)由於行為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或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應積極收集可證明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事實的相關證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調查詢問過程一般要錄音錄影。

(二)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書面、電話、短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但其在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視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是,行為人有證據證明因自然災害、突發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無法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的除外。

(三)企業將工程或業務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該單位或個人違法招用勞動者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向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對於該企業有充足證據證明已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了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該單位或個人仍未向勞動者支付的,應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並要求企業監督該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者發放到位。

(四)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調查核實,行為人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數額較大的,應及時下達責令支付文書。對於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屬或所在單位負責收件人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在行為人住所地、辦公地、生産經營場所、建築施工項目所在地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予以記錄,相關影像資料應當納入案卷。

二、切實規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應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要求,履行相關手續,並製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卷宗中應當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調查報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

4.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等執法文書及送達證明材料;

5.勞動者本人或勞動者委託代理人調查詢問筆錄;

6.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單位或個人的基本資訊;

7.涉案的書證、物證等有關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證據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送與案件相關的全部材料,同時應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併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二)公安機關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回執上簽字,對移送材料不全的,可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上述規定補充移送。受理後認為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受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立案後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不立案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應當同時將案卷材料退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並書面説明理由。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於公安機關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的案件未依法及時作出立案或不立案決定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對公安機關受理後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3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請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四)人民檢察院發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逾期不移送的,應當督促移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人民檢察院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意見後,應當及時移送案件。人民檢察院發現相關部門拒不移送案件和拒不立案行為中存在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認真審查,依法處理。

三、切實完善勞動保障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依法查處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過程中,對案情複雜、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可就犯罪標準、證據固定等問題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諮詢;對跨區域犯罪、涉及人員眾多、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報公安機關的,公安機關應依法及時處置。

(二)對於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間提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助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三)在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強聯動配合,建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互相通報案件辦理情況,及時了解案件資訊,研究解決查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銜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監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切實發揮刑法打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有效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安部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