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3.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紀錄(募集設立的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4.全體發起人簽署或者出席股東大會或創立大會的董事簽字的公司章程。
5.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複印件。
◆發起人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
◆發起人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發起人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
◆發起人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複印件。
◆發起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複印件。
◆其他發起人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6.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涉及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産的,提交已辦理財産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7.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募集設立的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或其他相關材料。其中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創立大會會議記錄)可以與第3項合併提交;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公司董事簽字的董事會決議)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9.住所使用證明。
10.《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複印件。
13.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複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設立登記適用本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