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殯葬管理法規:《殯葬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225號1997年7月施行)
二、管轄: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三、殯葬設施: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
四、殯葬設施規劃:在實行火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設施數量、佈局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五、申請興建殯葬設施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法人資格;
(二)所建殯葬設施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
(三)符合本行政區域的殯葬設施數量、佈局規劃;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興建殯葬設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興建殯葬設施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建設殯葬設施的可行性報告;
(四)利用外資合作興建殯葬設施,申請人除提交上述三項材料外,還需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七、殯葬設施的審批程式和機關
(一)申請人利用外資與地方殯葬服務機構合作興建殯儀館、火葬場、公墓、骨灰堂、殯儀服務站,需要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二)地方興建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三)申請人建立殯儀服務站、興建骨灰堂,需要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
(四)申請人興建公墓,需要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八、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審批程式和機關
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經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社會事務處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