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描述】
有生産、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地稅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生産經營所得及減免稅事項有關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8號)
【報送資料】
(1)實行查賬徵收個人所得稅方式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合夥企業合夥人的預繳納稅申報,以及實行核定徵收的納稅申報,應報送《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3份。(合夥企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合夥人的,應分別填報本表。)
(2)實行查賬徵收個人所得稅方式的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應報送《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3份。(合夥企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合夥人的,應分別填報本表。)
(3)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合夥企業合夥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2處或者2處以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同項所得合併計算納稅的個人所得稅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應報送《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3份。
(4)《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時存在減免個人所得稅情形的,填報本表。)
【基本流程】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接收納稅人申報資料資訊或納稅人通過網際網路絡申報後提交的紙質資料,核對資料資訊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是否與稅收優惠備案審批資訊一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為納稅人提供申報納稅辦理指引,輔導納稅人申報納稅,提示納稅人填寫稅收優惠欄目。
(3)納稅人可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或銀行卡(POS機)等方式繳納稅款,辦稅服務廳應按規定開具完稅憑證。
(4)辦稅服務廳人員在相應納稅申報表上簽名並加蓋業務專用章,一份返還納稅人,一份作為資料歸檔,一份作為稅收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5)在辦稅服務廳或商業密集區提供自助辦稅設備。
【辦理地點】各地辦稅服務廳。
【辦理時間】各地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聯繫電話】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