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4號) |
審批對象 | 申請設立人才仲介服務機構的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及其直屬在京事業和在京中央直管企業、全國性社團。 |
申請條件 | 1.有與開展人才仲介業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 2.有5名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取得人才仲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5.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提交材料目錄及説明 |
(一)申請材料 1.人才仲介服務機構登記申請表。 2.自有場所的房産證明或不少於1年租賃期的場所租賃協議。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證明。 4.5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的相關材料,包括個人情況登記表、大專以上學歷證書、人才仲介服務資格證書(人才仲介服務資格證書制度未出臺前,取得人力資源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取得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人才仲介服務相關培訓證書、從事人事人才工作5年以上都暫可視為具備從業資格)。 5.健全可行的工作規則,包括開展服務的流程、規範和內部管理規章及工作制度。 (二)説明 1.申請人可以委託其他公民或組織為被委託人待辦有關事項,應同時提交有申請人簽章的授權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 2.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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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一)申請 人才仲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固定人才交流場所的,須做專門的説明。 (二)受理 1.受理條件:申請單位提出的申請符合申請條件,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符合規定形式。 2.崗位職責: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規範、有效、符合規定形式。對符合標準的,即時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單位當場或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 (三)審核與決定 1.審核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資格條件; 2.審核材料的真實性,申請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業務的,受理單位進行實地核查,查看檔案庫房、閱檔室、檔案工作人員辦公室是否符合《幹部檔案工作條例》規定的條件; 3.屬事業單位性質的,與編制部門溝通,核實編制情況; 4.屬企業性質的,核實其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資訊; 5.審批同意的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審批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 (四)送達與公告 受理單位審批同意後向申請單位送達《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並及時在指定媒體予以公佈。 具體辦理程式詳見《國務院所屬部門人才仲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國人部發〔2005〕97號)。 |
審批時限 | 辦理時限一般為20個工作日,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受理單位審批同意後10日內向申請單位送達《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不收費 |
審批決定證件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年檢要求 | 審批機關對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仲介服務機構依法進行檢查或抽查,並可以查閱或者要求其報送有關材料。人才仲介服務機構應接受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審批機關應及時公佈檢查結果。 |
承辦單位及 辦理地點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市場司市場監管處,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中街12號,郵遞區號:100716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 |
聯繫電話 | 010-842082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