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依據 |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
審批對象 | 中央企業 |
申請條件 | 中央企業符合《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的崗位 |
提交材料目錄及説明 | 1.申請函,包括企業隸屬關係、經營範圍、規模等基本情況,以及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崗位種類、特點及原因; 2.中央企業所屬法人單位目錄(一般到二級),申請事項涉及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實行特殊工時崗位説明,包括崗位描述、涉及不同特殊工時種類的崗位人數及佔比、擬實行的期限及綜合計算週期等; 4.企業內部民主程式履行情況,包括徵求意見的過程、工會或職代會意見、特殊工時實施方案及公示反饋意見情況。 |
基本流程 | 中央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審批基本流程 |
審批時限 | 1個月 |
收費依據及標準 | 不收費 |
審批決定證件 | 無(以人社部函形式回復) |
年檢要求 | 無(審批一次時效為3年) |
承辦單位及辦理地點 | 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中街1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係司550房間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 |
聯繫電話 | 010-84208550 |
辦理網址 | 無 |
注意事項 | 注意溝通充分 確保材料齊全準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