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事項 | 社會撫養費徵收 |
徵收主體 |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
徵收對象 |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具體徵收對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
徵繳方式 |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
徵收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7號) |
徵收標準 |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每人平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準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
徵收時限 | 1、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2、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
延遲繳費責任 |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救濟渠道 | 當事人對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