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辦理 |
受理單位 | 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
服務對象 | 個人 |
辦理依據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 |
辦理條件 | 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18-49周歲) |
辦理流程 | 1、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薄 (2)結婚證(已婚的)。 為方便群眾,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代當事人辦理婚育證明。 2、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接受申請並核實有關情況。 3、對材料齊全、經核實無誤的,及時辦理;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核實後並及時辦理;對於材料部齊全的,一次告知辦理證明所需全部材料。 |
辦理時限 | 見辦理流程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免費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