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流動人口生育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登記申請辦理 |
受理單位 | 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
服務對象 | 個人 |
辦理依據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5號) |
辦理條件 | 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擬在現居住地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
辦理流程 | 1、當事人向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 2、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街道核實要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 3、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接到情況反饋後,對情況核查無誤的,及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情況有誤,不予辦理的,書面説明理由。 |
辦理時限 | 見辦理流程 |
收費標準及依據 | 免費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