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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發佈時間: 2019-05-27 | 來源: 中國政府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胡俊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技能提升行動

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國辦發〔2019〕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方案(2019—2021年)》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9年5月18日

(此件公開發佈)

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方案(2019—2021年)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實施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制定以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把職業技能培訓作為保持就業穩定、緩解結構性就業矛盾的關鍵舉措,作為經濟轉型升級和高品質發展的重要支撐。堅持需求導向,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適應人民群眾就業創業需要,大力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面向職工、就業重點群體、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以下簡稱貧困勞動力)等城鄉各類勞動者,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加快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

(二)目標任務。2019年至2021年,持續開展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提高培訓針對性實效性,全面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水準和就業創業能力。三年共開展各類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5000萬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訓1500萬人次以上;經過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勞動者佔就業人員總量的比例達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佔技能勞動者的比例達到30%以上。

二、對職工等重點群體開展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

(三)大力開展企業職工技能提升和轉崗轉業培訓。企業需制定職工培訓計劃,開展適應崗位需求和發展需要的技能培訓,廣泛組織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脫産培訓,開展崗位練兵、技能競賽、線上學習等活動,大力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組織實施高技能領軍人才和産業緊缺人才境外培訓。發揮行業、龍頭企業和培訓機構作用,引導幫助中小微企業開展職工培訓。實施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化工、礦山等高危行業企業要組織從業人員和各類特種作業人員普遍開展安全技能培訓,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安全技能培訓合格後上崗制度。支援幫助困難企業開展轉崗轉業培訓。在全國各類企業全面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現代學徒制培訓,三年培訓100萬新型學徒。推進産教融合、校企合作,實現學校培養與企業用人的有效銜接。鼓勵企業與參訓職工協商一致靈活調整工作時間,保障職工參訓期間應有的工資福利待遇。

(四)對就業重點群體開展職業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面向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城鄉未繼續升學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稱“兩後生”)等青年、下崗失業人員、退役軍人、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持續實施農民工“春潮行動”、“求學圓夢行動”、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和返鄉創業培訓計劃以及勞動預備培訓、就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提升培訓等專項培訓,全面提升職業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對有創業願望的開展創業培訓,加強創業培訓項目開發、創業擔保貸款、後續扶持等服務。圍繞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和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素質提升計劃,開展職業農民技能培訓。

(五)加大貧困勞動力和貧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貧工作力度。聚焦貧困地區特別是“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鼓勵通過項目制購買服務等方式為貧困勞動力提供免費職業技能培訓,並在培訓期間按規定通過就業補助資金給予生活費(含交通費,下同)補貼,不斷提高參訓貧困人員佔貧困勞動力比重。持續推進東西部扶貧協作框架下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幫扶和貧困村創業致富帶頭人培訓。深入推進技能脫貧千校行動和深度貧困地區技能扶貧行動,對接受技工教育的貧困家庭學生,按規定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等政策;對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貧困家庭,按政策給予補助。

三、激發培訓主體積極性,有效增加培訓供給

(六)支援企業興辦職業技能培訓。支援各類企業特別是規模以上企業或者吸納就業人數較多的企業設立職工培訓中心,鼓勵企業與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實訓中心、教學工廠等,積極建設培育一批産教融合型企業。企業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院校的,各級政府可按規定根據畢業生就業人數或培訓實訓人數給予支援。支援企業設立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企業可通過職工教育經費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援,政府按規定通過就業補助資金給予補助。支援高危企業集中的地區建設安全生産和技能實訓基地。

(七)推動職業院校擴大培訓規模。支援職業院校開展補貼性培訓,擴大面向職工、就業重點群體和貧困勞動力的培訓規模。在院校啟動“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試點工作,按《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職業教育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4號)規定執行。在核定職業院校績效工資總量時,可向承擔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單位傾斜。允許職業院校將一定比例的培訓收入納入學校公用經費,學校培訓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學生培養工作量。職業院校在內部分配時,應向承擔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一線教師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八)鼓勵支援社會培訓和評價機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工作。不斷培育發展壯大社會培訓和評價機構,支援培訓和評價機構建立同業交流平臺,促進行業發展,加強行業自律。民辦職業培訓和評價機構在政府購買服務、校企合作、實訓基地建設等方面與公辦同類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九)創新培訓內容。加強職業技能、通用職業素質和求職能力等綜合性培訓,將職業道德、職業規範、工匠精神、品質意識、法律意識和相關法律法規、安全環保和健康衛生、就業指導等內容貫穿職業技能培訓全過程。堅持需求導向,圍繞市場急需緊缺職業開展家政、養老服務、托幼、保安、電商、汽修、電工、婦女手工等就業技能培訓;圍繞促進創業開展經營管理、品牌建設、市場拓展、風險防控等創業指導培訓;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開展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現代服務業以及迴圈農業、智慧農業、智慧建築、智慧城市建設等新産業培訓;加大人工智慧、雲計算、大數據等新職業新技能培訓力度。

(十)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基礎能力建設。有條件的地區可對企業、院校、培訓機構的實訓設施設備升級改造予以支援。支援建設産教融合實訓基地和公共實訓基地,加強職業訓練院建設,積極推進職業技能培訓資源共建共用。大力推廣“工學一體化”、“職業培訓包”、“網際網路+”等先進培訓方式,鼓勵建設網際網路培訓平臺。加強師資建設,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實行專兼職教師制度,可按規定自主招聘企業技能人才任教。加快職業技能培訓教材開發,規範管理,提高教材品質。完善培訓統計工作,實施補貼性培訓實名制資訊管理,探索建立勞動者職業培訓電子檔案,實現培訓評價資訊與就業社保資訊聯通共用,提供培訓就業一體化服務。

四、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加強政府引導激勵

(十一)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貧困家庭子女、貧困勞動力、“兩後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下崗失業人員和轉崗職工、退役軍人、殘疾人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行動,對高校畢業生和企業職工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貧困勞動力、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兩後生”中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在培訓期間按規定通過就業補助資金同時給予生活費補貼。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參加崗前培訓、安全技能培訓、轉崗轉業培訓或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培訓,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或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職工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的,給予企業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職業培訓補貼,由企業自主用於學徒培訓工作。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扶貧車間等各類生産經營主體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並開展以工代訓,以及參保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並開展以工代訓的,給予一定期限的職業培訓補貼,最長不超過6個月。

(十二)支援地方調整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在戶籍地、常住地、求職就業地參加培訓後取得證書(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培訓合格證書等)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原則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過3次,但同一職業同一等級不可重復享受。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在規定的原則下結合實際調整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生活費補貼人員範圍和條件要求,可將確有培訓需求、不具有按月領取養老金資格的人員納入政策範圍。市(地)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可在規定的原則下結合實際確定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縣級以上政府可對有關部門各類培訓資金和項目進行整合,解決資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問題。對企業開展培訓或者培訓機構開展項目制培訓的,可先行撥付一定比例的培訓補貼資金,具體比例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各地可對貧困勞動力、去産能失業人員、退役軍人等群體開展項目制培訓。

(十三)加大資金支援力度。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支援和籌集整合力度,將一定比例的就業補助資金、地方人才經費和行業産業發展經費中用於職業技能培訓的資金,以及從失業保險基金結余中拿出的1000億元,統籌用於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各地擬用於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的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單獨建立“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專賬”,用於職工等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具體籌集辦法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另行制定。企業要按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其中60%以上用於一線職工培訓,可用於企業“師帶徒”津貼補助。落實將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提高至工資薪金總額8%的稅收政策。推動企業提取職工教育經費開展自主培訓與享受政策開展補貼性培訓的有機銜接,探索完善相關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可安排經費,對職業技能培訓教材開發、師資培訓、教學改革以及職業技能競賽等基礎工作給予支援,對培訓組織動員工作進行獎補。

(十四)強化資金監督管理。要依法加強資金監管,定期向社會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工作,加強廉政風險防控,保障資金安全和效益。對以虛假培訓等套取、騙取資金的依法依紀嚴懲,對培訓工作中出現的失誤和問題要區分不同情況對待,保護工作落實層面幹事擔當的積極性。

五、加強組織領導,強化保障措施

(十五)強化地方政府工作職責。地方各級政府要把職業技能提升行動作為重要民生工程,切實承擔主體責任。省級政府要建立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工作協調機制,形成省級統籌、部門參與、市縣實施的工作格局。各省(區、市)要抓緊制定實施方案,出臺政策措施,明確任務目標,進行任務分解,建立工作情況季報、年報制度。市縣級政府要制定具體貫徹落實措施。鼓勵各地將財政補助資金與培訓工作績效掛鉤,加大激勵力度,促進擴大培訓規模,提升培訓品質和層次,確保職業技能提升行動有效開展。

(十六)健全工作機制。在國務院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框架下,健全職業技能提升行動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擔政策制定、標準開發、資源整合、培訓機構管理、品質監管等職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分解工作任務,抓好督促落實。發展改革部門要統籌推進職業技能培訓基礎能力建設。教育部門要組織職業院校承擔職業技能培訓任務。工業和資訊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發揮行業主管部門作用,積極參與培訓工作。財政部門要確保就業補助資金等及時足額撥付到位。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職業農民培訓。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協調組織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應急管理、煤礦安監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化工、礦山等高危行業領域安全技能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培訓。國資監管部門要指導國企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共同做好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支援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以及行業協會參與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十七)提高培訓管理服務水準。深化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放管服”改革。對補貼性職業技能培訓實施目錄清單管理,公佈培訓項目目錄、培訓和評價機構目錄,方便勞動者按需選擇。地方可採取公開招投標等方式購買培訓服務和評價服務。探索實行信用支付等辦法,優化培訓補貼支付方式。建立培訓補貼網上經辦服務平臺,有條件的地區可對項目制培訓探索培訓服務和補貼申領告知承諾制,簡化流程,減少證明材料,提高服務效率。加強對培訓機構和培訓品質的監管,健全培訓績效評估體系,積極支援開展第三方評估。

(十八)推進職業技能培訓與評價有機銜接。完善技能人才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評價方式,動態調整職業資格目錄,動態發佈新職業資訊,加快國家職業標準制定修訂。建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制度,為勞動者提供便利的培訓與評價服務。從事準入類職業的勞動者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推動工程領域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支援企業按規定自主開展職工職業技能等級評價工作,鼓勵企業設立首席技師、特級技師等,提升技能人才職業發展空間。

(十九)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宣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提升政策公眾知曉度,幫助企業、培訓機構和勞動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進職業技能培訓工作開展。大力弘揚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實提高技術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強技能人才激勵表彰工作,積極開展各類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營造技能成才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