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受害者與親人抱頭痛哭 程景偉 攝
如何區分婚姻介紹與打著介紹婚姻旗號拐賣婦女?
今日公佈的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以介紹婚姻為名,採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此,上述負責人解釋稱,正常介紹婚姻與打著介紹婚姻旗號拐賣婦女是兩類性質不同的行為。正常介紹婚姻有時也會涉及收取一定感謝費等錢財,但介紹人是明知男女雙方地位平等的基礎上,基於雙方自願,為促成婚姻的締結而居間聯繫。而不法分子打著介紹婚姻的旗號,違背婦女意志,將婦女作為商品出賣給他人,侵害了婦女獨立人格尊嚴,則是屬於拐賣婦女犯罪行為。
該負責人稱,實踐中,有些不法分子採取劫持、誘騙等方式限制婦女人身自由,或者採取扣押身份證件等方式,迫使婦女同意與他人生活、結婚,索取錢財。也有些不法分子以介紹婚姻等名義將婦女拐帶至外地,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使婦女不得不屈從於行為人的要求,被迫與他人生活、結婚,不法分子借此索取錢財獲利,同樣違背了婦女意志,已構成拐賣婦女罪。
“《解釋》以列舉方式明確了實踐中對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否構成拐賣犯罪有分歧的情形,有助於準確界定罪與非罪,依法打擊拐賣婦女犯罪。”
上述負責人補充説,當然,實踐中情形很複雜,有些是伴隨介紹婚姻引發的財産、感情糾紛,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範疇,應當根據主客觀要件準確甄別。鋻於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婦女串通騙取他人錢財的案件也時有發生,《解釋》規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拐婦女自願留下共同生活的,收買人也要受罰!
現實中,一些被拐賣的婦女,已經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解救時自願繼續留在當地共同生活的,對收買人該如何處理?
對此,《解釋》第五條明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業已形成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解救時被買婦女自願繼續留在當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視為“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不過上述負責人指出,但需注意的是,具備該情形,只是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還要依法追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