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2015年1月26日,“2011·6·8”特大跨國拐賣嬰幼兒案二審宣判。 李敏軍 攝
中新網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馬學玲)什麼是刑法中的“偷盜嬰幼兒”?如何區分正常婚姻介紹與打著介紹婚姻旗號拐賣婦女犯罪的界限?針對這些實踐中認識不一、甚至存在爭議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一則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22日上午,最高法對外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哄騙拐走嬰幼兒按“偷盜嬰幼兒”論處
上述司法解釋第一條即明確: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幼兒”。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指出,不滿一週歲的人為嬰兒,一週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為幼兒。嬰幼兒缺少應有的辨別是非和自我防護能力,刑法對偷盜嬰幼兒出賣配置更重的法定刑,體現了對嬰幼兒的特殊保護。
上述負責人介紹,司法實踐中,趁監護人、看護人不注意,將熟睡中的嬰幼兒抱走,屬於通常所理解的“偷盜嬰幼兒”,但這種案件較少。更常見、多發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疏忽,以給付嬰幼兒玩具、外出遊玩等哄騙手段將嬰幼兒拐走,這種行為可視為是針對監護人、看護人進行的“偷盜”。
“這類犯罪嚴重侵害兒童身心健康,造成許多家庭骨肉分離,社會危害更大,但對該種情形是否屬於‘偷盜嬰幼兒’,實踐中存在爭議。”
上述負責人指出,此次《解釋》將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行為界定為“偷盜嬰幼兒”,符合立法精神,有利於從嚴懲治拐賣兒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