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太:幹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製造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旅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産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照隸屬關係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於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執行。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