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火電站(含自備電站):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中燃煤燃氣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熱電站(含自備電站):由地方政府核準,其中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級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風電站:由地方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髮指導規模內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産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增年生産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餘煤炭開發項目和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國家規定禁止建設或列入淘汰退出範圍的項目,不得核準。
煤制燃料:年産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産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準。未列入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級政府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列入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級政府核準;地方城際鐵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準,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和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跨境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級政府核準;其餘獨立鐵路橋梁、隧道及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中跨長江幹線航道的項目應符合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省級政府按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省級政府按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準。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省級政府按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準,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核準,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增建跑道除外)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四、資訊産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資訊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由省級政府核準。
石化: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准的石化産業規劃佈局方案核準。未列入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的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禁止建設。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烴、新建煤制對二甲苯(PX)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准的相關規劃核準。新建年産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餘項目禁止建設。
稀土: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黃金:採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汽車産業發展政策》執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産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産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産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七、輕工
煙草:捲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