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清理與上位階法律不一規範
適用立法法解決法律規範間衝突
根據李文靜的梳理,我國法律、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關於試用期期限的規定非常不一致,亟需統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國家鐵路勞動用工管理辦法》和《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則規定,對六個月以下、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勞動合同,分別規定了不得超過15日、30日和60日的試用期。
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起算時間和試用期問題的復函》第2條規定,合同制工人試用期為三個月至六個月。
李文靜認為,針對上述衝突,按照法律優先原則,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議通過適當的方式明確宣佈相關部門規範性文件中的相關內容不再適用,並建議鐵路管理部門修訂《國家鐵路勞動用工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內容。
沈建峰認為,為了解決勞動法的規範衝突問題,在立法時,應統一立法政策,廢改立同時進行,在立法完成後及時進行相關法律規範特別是下位階法律規範的梳理。
“勞動法領域的規範梳理是一項緊迫而繁重的任務。”沈建峰對《法制日報》記者説。
沈建峰表示,還應不斷提高法律適用的技術。立法法確立了一些解決法律衝突的規則,通過這些規則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新舊法、特別法與一般法的衝突。
“從完善機制的角度來看,應完善我國法律規範的審查制度,立法法雖然設置了一些規範審查的規則,但是這些規則本身啟動和實施的難度過大,已經發現的法律衝突難以通過該機制解決。”沈建峰説。
□ 本報記者 陳 磊
□ 本報實習生 陳佳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