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立法兩部法律7部法規15部規章個別條款不一致專家稱
勞動關係立法領域規範亟待梳理
從改革開放開始至今,我國社會經濟發生了很大變化,勞動法律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近年來,勞動立法速度較快,但是舊法廢改卻沒有跟進,新舊法的衝突就在所難免。勞動立法的部門立法較多,不同立法機構的規範設置之間容易發生衝突。立法技術方面的缺陷,也會導致勞動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
為了解決勞動法的規範衝突問題,在立法時,應統一立法政策,廢改立同時進行,在立法完成後及時進行相關法律規範特別是下位階法律規範的梳理
近日,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和社科文獻出版社聯合發佈《中國勞動保障發展報告(2016)》(中國勞動保障藍皮書),梳理了我國勞動關係領域的法律兩部,行政法規7部,部門規章15部,復函、答覆139個,意見、通知等48個。
然而,在上述勞動關係立法中,個別條款之間卻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專家建議,相關規範制定機關亟需對此進行清理。
每週工作40小時還是44小時
相關規範與法律規定不太一致
一週標準工作時間是多少?
問及這個問題,可能很多人會説,40小時。
因為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最遲自1997年5月1日後實施此規定。
但實踐中肯定還有別的答案。
記者在一家科技類高校網站上看到,一家大型企業集團近日發佈的校招資訊明確寫道:“長白班人員工作六天休一天(每週44小時工作制,週日休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和《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説明》,最長周工作時間為44小時。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李文靜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雖然實踐中我們已普遍接受了周最長工作時間為40小時的規定,但從效力層級上來説,按照立法法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顯然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即每週正常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44小時。
對於這種新的位階較低規定與舊的位階較高規定之間的不一致,李文靜的建議是:為避免形式上産生上述衝突,建議修改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明確授權國務院在法定範圍內制定具體工時制度。這種修改在避免衝突的同時,還賦予了國務院一定程度的裁量權,便於國務院按照社會經濟形勢及時合理地確定工時制度。
李文靜梳理髮現,在我國勞動關係領域現行兩部法律、7部行政法規、15部部門規章和眾多復函、答覆、意見、通知中,多個條款之間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對此,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副院長沈建峰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規範衝突問題是我國勞動法中比較多見的現象。”
沈建峰認為,原因首先在於,勞動法律具有很強的社會政策色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不斷做規則調整。從改革開放開始至今,我國社會經濟發生了很大變化,勞動法律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近年來,勞動立法速度較快,但是舊法廢改卻沒有跟進,新舊法的衝突就在所難免。
“其次,勞動立法的部門立法較多,不同立法機構的規範設置之間容易發生衝突。最後,立法技術方面的缺陷,也會導致勞動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沈建峰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