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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常識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佈的,經國務院批准的規範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准發佈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三、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許可權範圍內發佈有關稅收事項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等文件形式。

具體為,一是根據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實施細則。二是在稅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具體適用過程中,為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補充內容而作出的具體規定。三是在部門許可權範圍內發佈有關稅收政策和稅收徵管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四、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有關規範性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規章。

根據中國現行立法體制,稅收立法權,無論中央稅、中央地方共用稅還是地方稅,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能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地方性稅收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對某些稅制要素進行調整。比如,《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稅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幅度內確定。再如,《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省級人民政府)在國家統一審批減免稅項目之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須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五、省以下稅務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這是指省或者省以下稅務機關在其許可權範圍內制定的適用於其管轄區域內的具體稅收規定。通常是有關稅收徵管的規定,在特定區域內生效。這些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依據,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上級稅務機關的規範性文件。

六、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

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之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徵稅事務和其他涉稅事項,依據國際關係準則,簽訂的協議或條約。稅收協定屬於國際法中“條約法”的範疇,是劃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重要法律依據,對當事國具有同國內法效力相當的法律約束力。中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對外談簽稅收協定至2010年底,已對外談簽了96個稅收協定,其中94個已經生效執行,與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也簽署了稅收安排。這些協定和安排在避免雙重徵稅、吸引外資、促進“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以及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稅收徵管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有關稅收的條約、協定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

目前,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徵稅,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稅收制度,參照原在香港、澳門實行的稅收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制定的稅收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內具有僅次於基本法的法律效力。特別行政區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生效。

稅收制度設計原則

我國稅收制度設計遵循以下原則:

財政原則。稅收的基本職能是籌集財政收入。為國家財政需要提供穩定的收入來源是建立稅收制度的基本準則。為了確保政府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所需要的財力,稅收既要充足穩定又要保持相對彈性,能夠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而增長。

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原則,是指政府徵稅要使不同納稅人承受的稅收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並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準保持均衡。稅收公平原則有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層含義。橫向公平,即相同經濟條件的納稅人承擔等量稅收。縱向公平,即不同納稅能力的納稅人承擔不同的稅收,納稅能力強者多納稅,納稅能力弱者少納稅,無納稅能力者不納稅。

效率原則。稅收的效率原則要求政府徵稅活動一方面要有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促進經濟行為的合理化和社會經濟效率的提高,或者對經濟效率的不利影響最小;另一方面要以盡可能小的稅收成本來取得稅收收入,即稅務機關的徵收費用和納稅人的納稅費用最小化。

適度原則。在稅收制度設計中,社會整體稅收負擔的確定,要充分考慮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和納稅人負擔能力,既能基本滿足國家的財政需要,又不能使稅負太重影響到經濟發展與人民生活。

稅收執法監督與制約

稅收執法監督是規範稅收執法行為,杜絕權力濫用和執法隨意性的重要保證。稅務部門積極探索各種有效的稅收執法監督途徑,建立全過程、全方位的稅收執法監督體系,開展對稅收執法權監督,認真落實依法治稅的各項要求,促進規範執法。

一、分解稅收執法權力

在機構設置上,稅務部門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要求,將稅收業務分解為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四個相互分離的系列,各系列工作相互制約。在稅務檢查上,將稅務檢查工作區分為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相互分離的系列,做到選案不查案、查案不審理、審理不執行。在工作流程上,健全執法行為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機制。建立《稅收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等制度,明確稅收規範性文件必須會簽法規部門,強化事前監督;對減免緩稅實行集體審批,做好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等工作,加強事中監督;深入開展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做好稅務行政復議等工作,強化對執法行為的事後監督。

二、建立健全案件審理制度

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稅務部門制定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建立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負責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爭議程度、社會影響等確定,並確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數不低於每年案件數的10%。

三、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

堅持以分解崗位職責為基礎,解決做什麼的問題;以明確工作規程為重點,解決怎麼做的問題;以開展評議考核為關鍵,解決做得怎麼樣的問題;以嚴格過錯追究為保障,解決做得不好怎麼辦的問題。制定全國稅務系統統一的崗位職責、工作規程、考核評議辦法,修訂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健全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制度體系;構建較為嚴密的權力運作機制,實現制度、機構、崗位、人員的有機結合;創新稅收執法考核手段,利用資訊化手段強化對稅收執法行為的監督,實現對稅收執法行為全過程、全方位的自動監控和考核;實施執法過錯追究,明確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範圍、追究形式、責任劃分標準、追究程式,“十一五”期間全國稅務系統累計實施執法過錯追究20余萬次。

四、開展經常性稅收執法檢查

針對稅法和稅收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如是否存在違反國家稅法規定的涉稅文件、是否已糾正以前年度檢查出的違規文件、是否存在擅自改變稅款入庫級次、是否存在不如實統計上報欠稅、是否存在違規批准緩繳稅款、是否存在對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違法案件不移送等問題,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及時糾正執法偏差,規範執法行為。

五、強化全方位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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