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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常識

發佈時間: 2016-05-04 |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張月

什麼是稅收

一、稅收的含義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藉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馬克思指出:“賦稅是政府機器的經濟基礎,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就是捐稅。”恩格斯指出:“為了維持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19世紀美國大法官霍爾姆斯説:“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這些都説明瞭稅收對於國家經濟生活和社會文明的重要作用。

對稅收的內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①國家徵稅的目的是滿足社會成員獲得公共産品的需要。②國家徵稅憑藉的是公共權力(政治權力)。稅收徵收的主體只能是代表社會全體成員行使公共權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是無權徵稅的。與公共權力相對應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會和為民眾提供公共産品的義務。③稅收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④稅收必須借助法律形式進行。

二、稅收的特徵

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的一種規範形式,具有區別於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特點。稅收特徵可以概括為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

稅收的強制性。稅收的強制性是指國家憑藉其公共權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對稅收徵納雙方的權利(權力)與義務進行規範,依據法律進行徵稅。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徵稅過程中。

稅收的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徵稅後,稅款一律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統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體納稅人返還或支付報酬。稅收的無償性是從個體納稅人角度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與其繳納的稅款並非一一對等。但就納稅人的整體而言則是對等的,政府使用稅款的目的是向社會全體成員包括具體納稅人提供社會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因此,稅收的無償性表現為個體的無償性、整體的有償性。

稅收的固定性。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徵稅之前預先規定了統一的徵稅標準,包括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率、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等。這些標準一經確定,在一定時間內是相對穩定的。稅收的固定性包括兩層含義:第一,稅收徵收總量的有限性。由於預先規定了徵稅的標準,政府在一定時期內的徵稅數量就要以此為限,從而保證稅收在國民經濟總量中的適當比例。第二,稅收徵收具體操作的確定性。即稅法確定了課稅對象及徵收比例或數額,具有相對穩定、連續的特點。既要求納稅人必須按稅法規定的標準繳納稅額,也要求稅務機關只能按稅法規定的標準對納稅人徵稅,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當然,稅收的固定性是相對於某一個時期而言的。國家可以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地修訂稅法,但這與稅收整體的相對固定性並不矛盾。

稅收的三個特徵是統一的整體,相互聯繫,缺一不可。無償性是稅收這種特殊分配手段本質的體現,強制性是實現稅收無償徵收的保證,固定性是無償性和強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證了政府財政收入的穩定。

三、稅與費的區別

與稅收規範籌集財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費是政府有關部門為單位和居民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或被賦予某種權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價。稅和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主體不同。稅收的主體是國家,稅收管理的主體是代表國家的稅務機關、海關或財政部門,而費的收取主體多是行政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等。

特徵不同。稅收具有無償性,納稅人繳納的稅收與國家提供的公共産品和服務之間不具有對稱性。費則通常具有補償性,主要用於成本補償的需要,特定的費與特定的服務往往具有對稱性。稅收具有穩定性,而費則具有靈活性。稅法一經制定,對全國具有統一效力,並相對穩定;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

用途不同。稅收收入由國家預算統一安排,用於社會公共需要支出,而費一般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

稅收的職能作用

稅收職能是指稅收所具有的內在功能,稅收作用則是稅收職能在一定條件下的具體體現。稅收的職能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組織財政收入是稅收的基本職能。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點,籌集財政收入穩定可靠。稅收的這種特點,使其成為世界各國政府組織財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目前,我國稅收收入佔國家財政收入的90%以上。

稅收是調控經濟運作的重要手段。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於經濟。這既反映了經濟是稅收的來源,也體現了稅收對經濟的調控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杠桿,通過增稅與減免稅等手段來影響社會成員的經濟利益,引導企業、個人的經濟行為,對資源配置和社會經濟發展産生影響,從而達到調控經濟運作的目的。政府運用稅收手段,既可以調節宏觀經濟總量,也可以調節經濟結構。

稅收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從總體來説,稅收作為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規範的形式,能夠規範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係。不同的稅種,在分配領域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如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具有高收入者適用高稅率、低收入者適用低稅率或不徵稅的特點,有助於調節個人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消費稅對特定的消費品徵稅,能達到調節收入分配和引導消費的目的。

稅收還具有監督經濟活動的作用。稅收涉及社會生産、流通、分配、消費各個領域,能夠綜合反映國家經濟運作的品質和效率。既可以通過稅收收入的增減及稅源的變化,及時掌握宏觀經濟的發展變化趨勢,也可以在稅收徵管活動中了解微觀經濟狀況,發現並糾正納稅人在生産經營及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從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此外,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權益的重要體現,所以在對外交往中,稅收還具有維護國家權益的重要作用。

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造福於民

從各國政府的稅收實踐來看,稅收具有“返還”的性質,即最終要通過國家財政預算分配,提供社會公共産品和服務等方式用之於納稅人。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稅收的本質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造福於民”。

按照國家稅收法律規定,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及時足額繳納各項稅款,這是納稅人享有國家提供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的前提和基礎。國家通過稅收籌集財政收入,並通過預算安排將之用於財政支出,進行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城市公共建設,支援農村和地區協調發展,用於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發展,用於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用於政府行政管理,進行國防建設,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等方面的需要。

近年來,國家越來越重視保障和改善民生,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造福於民”的本質得到充分體現。以2010年為例,全國財政收入達到83101.51億元;全國財政支出89874.16億元,比上年增加13574.23億元,增長17.8%。2010年,黨中央、國務院更加關注公共服務建設、關注基層、關注民生、關注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財政支出結構得到進一步優化,重點支援了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住房保障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加大了對“三農”的投入力度。教育支出達到12550.02億元,比上年增加2112.48億元,增長20.2%;醫療衛生支出4804.18億元,比上年增加809.99億元,增長20.3%;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9130.62億元,比上年增加1523.94億元,增長20.0%;住房保障支出2376.88億元,比上年增加573.48億元,增長31.8%;“三農”支出24213.4億元,比上年增加4170.8億元,增長20.8%(以上數據來自《2010年全國財政支出決算表》,財政部2011年7月20日發佈)。

整個“十一五”時期,全國財政用於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就業、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支出累計分別達到44500億元、14900億元、33300億元和5600億元,分別比“十五”時期增長1.6倍、2.6倍、1.3倍和1.4倍;中央財政用於“三農”的支出累計達到29624億元,年均增長23.6%;此外,中央累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補助資金高達1336億元。

財政支出向民生領域的不斷傾斜收到顯著成效。在教育方面,全面實行了城鄉免費義務教育。從2006年起,逐步將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目前全國所有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約1.3億中小學生,都實現了免費教育。從2008年起,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目前全國共有2900多萬學生受益。同時,將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高校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

在醫療衛生方面,逐步建立了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2010年,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覆蓋到60%以上的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年每人平均財政補助標準由2006年的40元提高到2010年的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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