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奶奶、父親相繼離世,為了繼承房産,女子與親姑姑對簿公堂。近日,舟山中院二審判決了一起姑侄之間的財産爭奪案件,法院遵循誰履行主要贍養義務誰多繼承的原則,最終判決房産由姑姑繼承,侄女酌情獲補償。
岱山的林大爺與妻子方老太育有兩兒一女,從長到幼分別取名阿峰、阿燕和阿林。1992年,林大爺申請到宅基地,建造了總面積80平方米的兩幢兩層樓房。
1995年上半年,長子阿峰獲罪入獄並四處舉債。已出嫁的女兒阿燕遂搬回娘家,照料父母,承擔家庭事務。後林大爺、未婚育的小兒子阿林與方老太因故相繼去世。阿燕均為他們操辦了喪事。
因兩幢房屋年久失修、破爛不堪,阿燕于2011年下半年自行出資,對室內進行了簡單裝修,並對圍墻、院子、門窗進行修繕。2019年,因房屋漏水、墻面脫落,阿燕再次對房屋進行修理和裝潢。
出獄後的阿峰與阿梅結婚,生下女兒小汐。後來,阿峰與阿梅離婚,小汐跟隨母親生活。阿峰在一次出海作業時意外落水身亡,小汐獲得賠償款124萬元。
去年8月,小汐將姑姑阿燕告上岱山法院,要求繼承兩幢房屋中的一幢。小汐認為,房屋是祖父母遺留的,父親與姑姑均享有繼承權,如今父親過世,其中一幢房屋應由她來繼承。
面對姑侄對簿公堂的局面,阿燕表示,小汐父親入獄多年,自己負擔了贍養父母的義務,並兩次出資修繕房屋,而小汐身為林家子孫,非但不感念她的苦心付出,還要就房屋分割提起訴訟,因此她不同意小汐繼承房屋。
岱山法院審理認為,由於被繼承人林大爺、方老太生前均未留下遺囑,故其遺産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人應為兒子阿峰、女兒阿燕。因阿峰已去世,且生前已離婚,則其繼承份額轉由女兒小汐繼承。因此,案涉房屋作為遺産,小汐和阿燕均享有繼承權。
不過,法院同時認為,阿燕對母親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且常年與母親共同生活,並履行了父母死後的安葬義務,故在繼承房屋時,依法可給予多分。阿峰作為兒子,在未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對父母未盡到贍養義務,依法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産。此外,阿燕長期居住于案涉房屋,並出資進行修繕,使房屋得以穩固和增值,故房屋因添附所産生的增值部分,應由阿燕享有。
“遺産分配應當有利於生産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産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産,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法官實地走訪發現,案涉樓房雖為兩幢,但從效用功能看,一旦分割將破壞房屋的整體使用價值。最終,法院從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和公平合理原則考慮,確定房屋由阿燕繼承,小汐可享有的繼承份額由阿燕作出相應的經濟補償。由於雙方均認可房屋當前價值為30萬元,法院酌情確定由阿燕向小汐作價補償3萬元。
小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要求與姑姑同等份額繼承房屋,後舟山中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贍養父母與繼承遺産是家事關係中對等的權利義務,是否能夠繼承遺産以及繼承的份額,與子女是否對父母盡到贍養義務密切相關。”法官表示,敬老孝親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為人子女的法定義務,法院在處理遺産繼承等家事糾紛時,不僅僅會關注當事人之間的財産關係,還會遵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子女善待父母、充分履行贍養義務。
(文中人物均係化名)
來源: 潮新聞 | 撰稿:李琪桉 通訊員 陳立東 杜艷玲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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