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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裏的大事兒如何定?浙江出臺指引
發佈時間:2023-05-16 08:24:01    

   村級議事協商是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有效實現形式。日前,省民政廳印發《浙江省村級議事協商規範指引》,深入推進村級議事協商的順利開展。

  目前,浙江共有16個全國村級議事協商創新實驗試點行政村,一起來看都有哪些↓↓

  議事協商主體由誰組成?協商內容包含哪些方面?具體內容了解一下↓↓

  議事協商主體包含哪些?

  議事協商主體由本村幹部、村民和駐村單位組成,協商決定本村治理髮展的重要事務。在保證利益相關方參與的基礎上,重點包含以下協商主體(簡稱“1+7+X”):  “1”——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兩委”)主要負責人;

  “7”——本村的村“兩委”成員、村監委代表、村民代表、各級政協或人大代表、社會組織代表、轄區單位經濟組織代表、鄉賢代表;

  “X”——非本村涉事的利益相關方代表、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農村議事協商的專家學者、鄉鎮(街道)基層工作人員、法律界人士等可作為其他特邀議事協商者。

  按照議事協商具體事項、相關要求和輕重緩急,除村“兩委”主要負責人和利益相關方外,可以靈活選擇議事協商主體。

  議事協商內容有哪些方面?

  按照當地(本行政村)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確定議事協商內容,主要涉及六個方面:

  鄉村經濟社會發展中涉及當地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益事業。

  當地村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和矛盾糾紛。

  黨委、政府重要決策在鄉村落地過程中需要協商推進的相關事項。

  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議事協商的事項。

  各類議事協商主體提出議事協商需求的事項。

  其他需要開展議事協商的事項和內容。

  議事協商形式有哪些?

  村級議事協商在村黨組織領導下,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可以採取村民議事會、村民理事會、村民決策聽證、民主評議等形式,通過線上議事協商、現場議事協商或“線上+線下”相結合方式進行。

  如,臨時性和涉及面較小的事項,可採用線上議事協商等形式靈活進行(側重於徵求村民的意見和建議)。

  涉及小組、網格、小區、院落、樓棟內公共利益等事項,可由小組、小區(網格)黨組織或村民小組長組織開展線上議事協商。協商達不成一致的,由村“兩委”牽頭組織開展現場議事協商。

  涉及村集體經濟發展、公共事務等村級重大事項,可由村“兩委”統一部署、組織開展現場議事協商。

來源: 中國網    | 撰稿:浙江發佈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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