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下公交車後突然折返,結果被車門夾住拖倒摔傷。交警認定公交車司機杜某負這起事故的主要責任。申請保險理賠時,各方卻因為一個問題吵了起來:事故發生時,老太屬於“車上人員”還是“車外第三者”?保險公司要不要賠?經過兩次訴訟,近日,這事在法院有了定論。
事故發生在2020年7月,湖州南潯的方老太在湖州市區乘坐公交車回家。到站下車後,方老太走了幾步卻發現鑰匙落在了公交車上,立即折返,想從後門上車去拿。沒想到,此時車輛正關門起步,方老太的手剛伸上去扶住車子,就被車門夾住了。由於身子還在門外,方老太暫態被拖倒摔傷,後因左手臂受傷嚴重住院治療了1個多月,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
由於杜某在關閉車門時未確保安全,方老太也違反了交通安全法,交警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杜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方老太負次要責任。治療期間,公交公司墊付了8萬餘元醫藥費,並向投保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湖州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沒想到,對方表示,方老太的情況不在理賠範圍。因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方老太后續索賠無果,於是將杜某、公交公司及保險公司共同起訴至湖州市南潯區人民法院。
“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範圍都是‘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庭審時,保險公司稱,事故發生時,方老太正在上車,應認定為“車上人員”,所以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不予賠償。
“當時她身子都還在車外,怎麼能算‘車上人員’?”對於這個説法,公交公司表示不能認同。
南潯法院最終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中涉及的“第三者”和“本車人員”都是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會隨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轉化。就此案而言,方老太在車輛停靠站點時下車,身份已從“本車人員”轉化成“第三者”。之後她雖然想折返上車,但因車輛關門起步被夾住手而拖倒,事故發生這一瞬間,方老太還處於車輛之外,應當認定為“第三者”。
根據事故認定書,杜某應對方老太的合理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在履行工作任務期間,杜某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公交公司承擔。而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在承保的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南潯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7.8萬餘元,其中墊付的8萬餘元醫療費支付給公交公司。
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來源: 潮新聞 | 撰稿:陳貞妃 通訊 茹玉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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