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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細化執法規範,從源頭預防“小過重罰”
發佈時間 | 2024-05-24 09:15:47    

  執法輕與重,本質上是對呵護髮展與保障安全的權衡。用好自由裁量權,讓執法的“天平”不偏不倚,就要認清無論罰款多或少,執法的目的都在於良治。

  近段時間,“小過重罰”再度受熱議。一家盈利2000元的採耳店因被認定為“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被罰22萬元。掙得少、罰得多,鮮明的對比讓人們不禁想問:“小過重罰”究竟是公眾的樸素情理與法理的背離,還是執法失當?

  這些年,類似的事件時有發生。分析起來,監管部門並非隨意執法,而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諸如食品安全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對相關違法情形均有具體的罰款規定;執法人員的處罰也沒有超出規定範圍。就立法而言,食品、醫療領域法律守護的是百姓生命健康安全這條底線。有力震懾這類違法行為,的確有從嚴處罰的必要。

  如此看來,“小過重罰”的癥結似乎既不在執法,也不在立法,這是否意味著情理與法理終究難以統一?事實上,一個易被忽略的關鍵問題在於法律適用的疏漏——不少執法者只盯著專門領域法律,忽視了行政處罰法作為處罰“總則”的規範作用。

  作為行政處罰領域基本法,行政處罰法為具體處罰提供原則指導與程式規範。該法第5條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應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即違法行為有多大社會危害,就接受多大懲罰;第33條規定一定條件下的“首違不罰”“無主觀過錯不罰”等。任何不符合這些原則的執法行為,都應當得到糾正調整。

  實際執行中,如何判定“小過”,準確拿捏“過”與“罰”的分寸,考驗每位執法者的能力水準。缺乏細化規定,部分執法人員就容易出現機械執法,乃至成為具體法條的“搬運工”。再加上,如果個別執法機關未能營造良好的幹事環境,對執法人員採取的不予處罰情形動輒反覆追問,無疑會令照搬法條的“閉眼”處罰變得在所難免。

  執法輕與重,本質上是對呵護髮展與保障安全的權衡。罰得過輕,食品、醫療等安全問題得不到足夠重視;罰得過重,可能影響甚至掐滅經營主體的發展動力。用好自由裁量權,讓執法的“天平”不偏不倚,就要認清無論罰款多或少,執法的目的都在於良治。只有過罰相當、寬嚴相濟,才能讓廣大經營主體服氣,真正起到執法的警示教育效果。相反,“小過重罰”只會損害公眾對法治的信任,折損法律的威嚴。

  從源頭預防“小過重罰”,有必要進一步細化執法規範。綜合地方實際、行業特點、危害程度、主觀過錯、獲利情況等因素,明確過罰相當的具體情形。在這方面,不少部門和地方已經積極行動起來。2月份,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首違不罰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兩份清單的徵求意見稿。3月份,江蘇省市場監管部門試點“信用+執法”漸進式監管,用承諾書代替罰單。更早之前,福建省全面推行不予處罰、從輕處罰事項等“四張清單”,涉及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14個領域。期待類似清單推廣至更多地方,同時也應注意,正面清單往往難以窮盡免罰事項,可考慮採用負面清單形式。

  法治的分量,有時候也體現為有溫度的執法。遏制“小過重罰”,客觀上也是呵護經營主體、保障民生的有效方式。執法前勿忘多思量,處罰書下有民生。 

來源:經濟日報    | 撰稿: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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