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保護補償條例》日前公佈,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明確生態保護補償是指通過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市場機制補償等機制,對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開展生態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補償的激勵性制度安排。
條例有什麼作用?生態保護如何補償?在國新辦17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有關部門回應關切。
國家發展改革委黨組成員郭蘭峰介紹,條例共6章33節,分三個方面:財政縱向補償,用法規的形式穩定保護投入的基本盤,突出有為政府的作用;地區間橫向補償,重在加強區域治理聯動,織密織牢保護合作網路;市場機制補償,重在發揮市場主體活力,發揮有效市場功能。
此次條例出臺對於完善和健全生態保護機制有何作用?
司法部立法二局負責人胡慶美表示,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及相關領域改革全面推進,但還存在補償覆蓋範圍有限、重點不夠突出、獎懲力度薄弱、相關主體協調難度大以及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制度規範不夠系統全面等問題。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完善制度措施,重在確立生態保護補償基本制度規則,保持現有政策制度的連續性、穩定性,同時為今後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繼續探索創新留出必要的制度空間。
郭蘭峰指出,條例出臺是一個突破性的進展,標誌著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這項工作進入了法治化的新階段,有利於推動改善生態環境、推進區域間合作、推動生態保護主體的正向激勵。他表示,此前相關部門密集出臺的政策措施都是引導性的,效力沒有條例強,條例能夠讓參與生態保護主體的預期穩定下來。條例探索形成了“成本共擔、效益共用、合作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格局,有利於提升各地區的主體功能,還會促進經濟、社會公共服務等其他方面的合作。
生態保護補償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各類不同主體、部門和區域。國家發展改革委地區振興司負責人王心同表示,近年來,我國政府通過多種方式,加大對生態保護主體、生態保護重點地區的支援力度,補償資金規模逐年增長。條例的出臺,從立法層面進一步明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責任,提出了引導社會主體參與的方式。
王心同説,條例在現有基礎上明確國家加大補償資金投入力度,逐步擴大補償實施範圍,合理提高補償標準。在鼓勵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方面,條例一方面明確了有關地方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分類補償機制,另一方面也為不同地區之間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提供法律依據。在調動社會主體參與積極性方面,條例提出了社會主體參與生態保護補償的多種方式,其中既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權、排污權等交易機制,也包括發展生態産業、建立可持續的發展惠益分享機制,還包括建立生態保護補償基金、實行市場化運作等。
中央財政在生態保護補償方面承擔著重要的職能。財政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司負責人邸東輝表示,2013年到2023年,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資金,從423億元增加到1091億元,累計投入7900億元。近年來水污染防治資金、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準等也有顯著提高。財政部門要同步推進綜合補償和分類補償,既要支援生態環境重要地區從整體上提升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也要對保護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海洋等生態要素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補償。“下一步,中央財政將推動構建穩定的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投入機制,提升生態保護重點區域的基本公共服務水準,不斷提高生態保護的整體效益。”他説。
條例明確提出建立生態保護補償統計體系。國家統計局能源統計司司長胡漢舟説,按照目前確定的指標體系,共設了三方面32個監測指標,重點反映生態保護補償總體水準,以及各類型的補償規模、補償的綜合成效:財政性生態保護補償投入,重點反映政府主導的財政縱向補償、地區間橫向補償情況;市場化多樣化的生態保護補償,主要是反映社會參與的市場交易機制、綠色金融支援等進展情況;生態環境效益方面,主要是反映生態保護補償的綜合成效。
“條例出臺不是終點,而是一個起點。”郭蘭峰説,接下來將繼續加大投入,對於一些存量投入要根據補償工作實際和考核情況適時、適度提高補助標準,在增量上還要增加;要落實機制,進一步細化,建立上下聯動、左右協同的應用機制;要創新補償模式,改變資金補償的單一模式,利用生態補償機制,使區域之間的發展更加協調,共同推進綠色發展轉型升級。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 撰稿:嚴賦憬 李昌瑞 | 責編:陳曉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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