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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法官有話説
發佈時間 | 2024-04-14 15:27:31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微信、QQ等即時聊天軟體在民眾中得到了廣泛的普及應用,日常生活中通過微信紅包、錢包功能進行轉賬、交易、借貸等情況時有發生。但是在碰到糾紛、對簿公堂時,微信、QQ等軟體的聊天記錄如果被作為證據來提交,如何才能更易被採信?近日,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法院的法官結合具體案例為大家支招。

  微信發送“現金”照片

  難以證明確實還款

  微信聊天中發送的“現金”照片,能否作為證明還款的證據?

  小楊和小鄭戀愛多年,其間,兩人準備買車,因購車款不夠,商量由小楊向其親戚朋友借款應急。小楊便向其好友小于借款4萬元,小于答應後將款項交付給了小楊。購買的車輛登記在了小鄭母親名下。後小楊和小鄭感情出現了問題,兩人最終沒有締結婚姻並分手。對於購置的車輛,小楊向小鄭母親討要購車的借款4萬元,小鄭母親稱其女兒小鄭已經將錢還給了小于,且小鄭已從微信中告知了小楊,不應再向小楊還款。

  小鄭母親向法院提交了小鄭與小楊的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中顯示小鄭詢問小楊是否在家,並稱:“回去給小于送錢,現金行不行?”對此,小楊回復:“可以”。隨後小鄭將5萬元現金的照片發給小楊稱:“給小于4萬”。對此,小楊未回復。

  “現金照片”能否證明還款?萊陽市人民法院城廂人民法庭副庭長王晶晶表示,本案中,“現金照片”只能夠證實小鄭曾持有該4萬元現金,並主張要還給於某,但是否實際償還並未得到小楊的確認,小于亦未認可還款或有其他證據佐證其主張的還款事實,故該證據的提出未能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亦未産生“排除合理懷疑”的效果。最終法院未採信該證據的證明內容。

  王晶晶提醒,在固定聊天證據時,應當及時確認聊天內容對方是否已收到或已得到對方的認可,尤其在涉及現金交易時,更應保留與相對方之間直接確認的付款證據,包括收到借條、微信確認、錄音證據等,以便形成環環相扣、互相印證的完善證據鏈,從而更好地支撐自身的觀點和證明客觀事實。

  情侶特殊含義轉賬

  判定借貸要看語境

  情侶間在交往過程中相互給付財物的現象非常普遍,然而這種沒有明確款項性質的轉賬,僅靠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能否被認定為借款呢?

  2021年6月,于某與王某通過網路交友軟體相識,7月雙方添加了微信好友,隨著聊天的深入關係越發親近。自2021年7月至12月,王某先後以“交朋友保證金”“沒鞋子穿了”“買禮物”“去做美容”“換傢具”等理由,要求於某通過微信轉賬、收款碼付款等方式向其轉賬5萬餘元。後雙方關係鬧僵,王某要求終止兩人關係,並聲稱只當於某“普通朋友”。于某遂要求王某償還5萬餘元並支付利息,王某不認可借款事實,主張款項是于某自願贈與的,不應該返還。後王某表示:“身上只有兩萬元”“談個朋友花個錢,什麼還都得要回去”。

  後來,法院調取雙方聊天記錄,根據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于某2021年7月13日支付的第一筆款項1314元係雙方認可的“交友保證金”,具有特殊含義;此後於某頻繁轉賬或贈送物品直至2021年12月28日雙方談及分手及償還部分款項,均是基於雙方的感情關係,而非出於借貸的合意。于某不能提交相關債權憑證,亦不能證明在轉賬期間曾向王某主張償還借款。另外,聊天記錄雖顯示王某表示願意償還,但從聊天語境看王某的意思表示均係雙方因感情糾葛出現矛盾的情況下發生。

  法院認為,于某主張雙方係民間借貸關係而要求王某償還借款,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情侶關係是一種較為特殊的人身關係,雙方在戀愛期間錢財來往比較常見,轉賬時很少會對錢款的性質進行備註,也很少會出具相應字據。”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賀寧寧説,因此,若在戀愛期間,雙方確實發生了借貸關係,最好留有字據或者對錢款的性質予以明確。戀愛、同居期間基於信任未簽訂借款協議或書面借據,雙方之間的往來款記錄均不能替代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請務必留存必要的借貸證據,減少因戀愛期間轉賬引發的訴訟。

  聊天記錄存在刪減

  真實表示難以辨別

  因手頭缺錢,劉某讓邢某為其辦理貸款提額業務,兩人達成口頭業務協議:邢某通過使用劉某的銀行卡來回刷流水的方式提高貸款額度並在成功後支付服務費。隨後,劉某便將自己的蘋果X手機交給邢某使用,並將其支付寶、微信、銀行卡支付密碼告知了邢某。

  由於劉某存在徵信問題,提高貸款額度業務並沒有辦成,還有7000余元流水金額未還,此外,邢某將劉某的手機遺失。為此,邢某聯繫劉某告知其手機遺失的事並承諾賠償,對於邢某刷流水提高額度的操作,邢某表示先行歸還劉某1700元,稱週轉資金後歸還剩餘欠款。

  沒有手機的劉某生活十分不便,於是又在邢某處通過手機租賃線上平臺,採用花唄分期付款的方式辦理了租賃一台蘋果12手機的業務。之後,劉某多次通過微信催要邢某還款未果,雙方矛盾激化,劉某找到派出所反映情況。經民警調解,劉某和邢某達成調解協議:邢某主動償還辦理提高信用卡額度業務時未歸還的流水及租賃手機費用共計7000元,並賠償劉某一部與遺失蘋果X手機相同配置的手機,同時幫助劉某歸還租借的蘋果12手機。

  調解協議簽訂後,邢某只支付了劉某協議中約定的7000元費用,並未歸還遺失的蘋果X手機和租借的蘋果12手機。劉某多次通過微信向邢某索要無果,便將邢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劉某提交了多份與邢某的微信聊天截圖、手機租賃平臺線上平臺微信資訊及朋友圈截圖等。“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列印出來的和被告的微信聊天截圖,但我們發現裏面只能看到被告的聊天內容,原告的對話幾乎沒有。”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毓璜頂人民法庭三級法官孟瑩説。同時,劉某作為證據提交的微信截圖有明顯的刪改痕跡。

  根據調解協議書及聊天截圖等,法院認定,邢某對於蘋果X手機應負返還或賠償的義務。對於租借的蘋果12手機,訂單詳情所預留的地址及電話均為原告本人資訊,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將該租借的手機拿走,且原告的陳述與調解協議書不符,故原告關於被告返還租借的蘋果12手機並要求被告代其償還貸款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未予支援。

  孟瑩表示,在利用微信等即時聊天工具固定證據時,要保留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也就是手機中最初的聊天內容,僅以聊天記錄截屏無法達到證明效果,因為存在偽造的可能性。此外,在提交微信、微網志等即時聊天工具形成的電子數據時,要保證所提交的聊天記錄的真實完整,對和案件有關的聊天記錄,應當盡可能真實還原、完整提交,不要隨意自行刪減,刻意回避不利內容,以免影響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明力,刪減修改聊天證據只會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給維權帶來不便。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梁平妮 通訊員 郭宏偉 曲曉夢    | 責編:丁薩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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