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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職體檢發現懷孕後被拒錄用 如何兼顧企業與“她”權益?
發佈時間 | 2024-04-03 10:49:53    

   入職前被要求孕檢,發現懷孕後如實告知公司,卻被“撤回”了offer。4月2日,一則“女子入職體檢發現懷孕後被拒錄用入職”的消息衝上各大平臺熱搜,引發網友熱議。

  據上海高院4月1日消息,2023年6月,嚴女士收到一家公司發來的入職通知,告知她應聘上了財務主管的崗位,通知要求嚴女士提供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檢查(HCG)報告,該檢查通常用來診斷是否懷孕。而嚴女士在按要求檢測時發現自己已經懷孕,於是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幾天后,公司突然通知嚴女士,因規劃調整崗位取消,而在其他平臺上,該公司仍在發佈相同崗位的招聘資訊。多次溝通無果後,嚴女士以該公司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惡意取消崗位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3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將孕檢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得知應聘人員懷孕後,又惡意取消招聘崗位,存在就業歧視行為,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公司賠償嚴女士相關損失3萬餘元。

  不少網友表示,以懷孕為由拒絕求職者,毫無疑問屬於就業歧視,理應給予相應處罰。但與此同時,也有相當多網友表達了對公司的“理解”,認為將成本全部轉嫁給企業,將來的女性就業或許會變得更難,擔心企業因此不敢再輕易招收女性員工。

  “其實這是個複雜的社會現實,網友意見出現分歧,也能夠理解。”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文亮律師長期接觸有關勞動糾紛案件,對此事他頗為關注。馬文亮在接受潮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法律不能不保障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但社會問題也不能讓用人單位全部買單。

  事實上,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將民族、性別、地域、宗教信仰、婚育情況等作為錄用勞動者的限制條件,採取區別對待、排斥等任何違反平等就業權的措施,就屬於侵害勞動者勞動權利的行為,構成就業歧視。

  馬文亮認為,為避免就業歧視,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前,就應先進行正常體檢,確定其身體狀況符合工作崗位的,再發送錄用通知,“針對該案件,如果用人單位在發送錄用通知後得知女職工懷孕的,但由於錄用崗位特殊,比如需冷水作業、高強度體力勞動等崗位,確實不適合懷孕女職工的,用人單位可以與懷孕女職工溝通並安排其他可以勝任的崗位。”

  “在當下鼓勵生育的大環境下,如何兼顧女職工保護和企業責任承擔,是社會值得深思的問題。”馬文亮建議,社會相關部門可考慮出臺孕産期間的保障措施,由政府部門對招用懷孕女職工的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特殊補貼或通過稅收減免降低企業的用人成本,來為企業減負。“既要充分保障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又要消除企業招錄懷孕女性職工的後顧之憂。”馬文亮認為,只有這樣,法律規定保障女職工的合法利益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來源:潮新聞    | 撰稿:王晶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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