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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孩飛滑翔傘摔成腰椎骨折,説好的“買保險”卻成了“騙保”
發佈時間 | 2024-03-13 08:48:47    

  正月裏,在杭州開民宿的袁女士被“朋友”右先生邀請去浙江金華蘭溪白露山營地玩滑翔傘,她沒想到,為此她會摔成腰椎骨折,要在床上躺上三個月,並且,事後發現,對方並未按照約定為她購買意外險。

  帶女孩飛滑翔傘,出事後他失聯了

  袁女士和右先生是同一個露營社群裏認識的網友,今年2月12日,右先生邀請袁女士去金華營地玩滑翔傘,袁女士帶著禮物欣然前往。

  袁女士告訴記者,這是她第一次玩滑翔傘,去營地之前,右先生就出了一點小事故“差點掉田裏”,袁女士表示自己不想玩了想回杭州。可右先生在微信裏慫恿她説:“怕什麼,人生自古誰無死。”並且表示帶飛的都是專業教練,還會買保險。

  據袁女士回憶,出事故的時候,是當天下午5點,現場混亂,沒有人來宣講關於這項運動的任何安全知識和遇險逃生技巧,只是匆匆忙忙被幾個人架上了傘,只有安全帶,沒有安全護具。降落時,離地還有好幾米,沒進入降落場,突然就撞到土包上。“我直接整個人重重地呈折疊狀摔到土坡上,感覺教練從我身上翻了個跟頭。”之後,袁女士被送往當地醫院,門診診斷:腰部損傷、踝扭傷和勞損、腰椎胸椎骨折。或進行手術,或臥床三個月進行保守治療。

  受訪者供圖

  袁女士表示,事發後,基地負責人同時也是肇事教練的陳先生與右先生一同墊付了1000元醫療費,右先生則再三安撫她已經買了保險。

  而到此時,袁女士方才得知,右先生只是基地負責人的朋友兼學員,事後右先生玩起了失蹤,連袁女士向他索要保單,對方也無回應。截至目前,一直處於失聯狀態。

  2月18日,保險勘察員告訴袁女士,她涉嫌“騙保”。原來當天右先生説的保險,是在她出事之後才買的。“當日16:53摔下來,16:57分才買的保險。”

  受訪者供圖

  滑翔傘負責人稱意外係天氣原因

  記者聯繫事故中起到關鍵作用的“右先生”蔣先生,想向對方核實,但對方得知記者來意後,隨即挂斷了電話。

  記者又聯繫到了營地負責人——浙江坤鴻體育發展有限公司蘭溪分公司總經理陳敬東。陳先生表示,基地開設兩年了,是正規營業,資質齊全。意外的發生主要是當天的天氣突變導致的,他表示很遺憾。“是突然的下沉氣流導致意外,下降時如果能繃直雙腿,那時我能撐一下就沒事了。”

  對於營地負責人將問題歸咎於天氣,袁女士並不認可,她表示當日天氣晴朗,風也不大,在下降操作時,教練有明顯的操作失誤。

  被問及與右先生是否合作關係,陳先生表示否認,他們只是朋友關係。右先生並未以任何形式入股。

  事故發生20余天裏,陳先生陸續支付了5萬元治療費,他表示,會根據司法部門裁決的責任認定情況來承擔。

  袁女士表示,希望用自己的教訓來呼籲眾人,滑翔傘這項運動並沒有想像中那麼美好,在選擇參與極限運動前需要再仔細斟酌,確認保險和運營方資質。此外,袁女士還希望相關管轄範圍管理部門介入成立調查組,出具相關事故報告。

  截至記者發稿,雙方仍在協商之中。

  律師:活動倡議者應為

  “不能獲得保險賠償”擔責

  滑翔傘基地方和右先生分別應當負怎樣的責任呢?我們諮詢了浙江浙聯律師事務所高級權益合夥人朱覺明律師。

  朱律師表示,滑翔傘基地作為服務的提供方,應當預見到極端天氣、氣流會導致消費者人身危險,因此基地具有對消費者進行安全培訓、採取安全措施的法定義務,即便消費者免費體驗,也不能免除自己的責任;由於基地未履行上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損害,因此基地對該損害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根據民法典1176條,基地應當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且至少承擔主要責任。

  那麼提議活動並聲稱買了保險的“右先生”是否應當擔責?朱律師表示,活動的提議者如果不知道該基地具有安全隱患,且該損害是由於基地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導致的,且消費者自願參加,該提議者不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活動的提議者承諾購買保險,由於其違約未購買保險,這是其他民事關係,不是侵權責任,如果消費者不能從基地等侵權人獲得全額賠償的,該提議者應當對不能獲得賠償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來源:潮新聞    | 撰稿:王靜    | 責編:汪傑菲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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