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保險銷售行為,統一保險銷售行為監管要求,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 《銷售辦法》制定的背景
保險銷售行為直接影響保險消費者權益,近年來監管部門收到了大量因保險銷售不規範導致的糾紛投訴。通過《銷售辦法》,明確誰能銷售保險産品、怎麼銷售保險産品、保險機構和保險消費者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義務,從前端對保險銷售行為進行全面規範,實現源頭治理,更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 《銷售辦法》的主要內容
《銷售辦法》共6章,50條,分別是總則、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監督管理、附則。
在總則部分明確了本辦法的適用範圍,保險銷售行為原則和分類,以及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需要承擔的公眾教育和資訊安全保護義務等。第二、三、四章以保險銷售的流程為主線,分別對保險銷售前、保險銷售中及保險銷售後的行為規則作出了規定,其中第二章“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主要規定保險銷售業務範圍、保險産品資訊披露、保險行銷宣傳行為以及保險銷售的技術準備、人員準備、渠道準備等;第三章“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主要規定保險公司的告知義務、説明義務、詢問義務、禁止強制搭售、禁止代簽名等;第四章“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主要規定基於保險合同訂立而産生的保險公司附隨義務。第五章明確相關監管要求,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行政責任作出規定。附則是對本辦法與其他監管制度的銜接、辦法的解釋和施行時間作出規定。
三、 保險銷售行為三個階段
保險銷售行為是保險公司為了實現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而開展的一系列活動,是具有時間跨度的連續性行為而非時點性行為。為使被監管對象能夠更加清晰地把握保險銷售行為管理的要求,《銷售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劃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後行為。
保險銷售前行為 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託的保險仲介機構、其他機構為訂立保險合同創造環境、準備條件、招攬保險合同相對人的行為。
保險銷售中行為 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託的保險仲介機構、其他機構與特定相對人為訂立保險合同就合同內容進行溝通、商談,作出要約和承諾的行為。
保險銷售後行為 是指保險公司及受其委託的保險仲介機構、其他機構履行基於保險合同訂立而産生的保單送達、回訪、資訊通知、檔案管理等附隨義務的行為。其中,保險銷售前行為與保險銷售中行為區分的關鍵點是:保險銷售行為的相對人是否特定化,以及保險銷售行為是否已進入就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溝通、商談,作出要約和承諾的階段。
四、 強化銷售適當性管理
《銷售辦法》從四個角度對保險産品適當性提出要求。一是要求保險公司建立保險産品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産品的複雜程度、保險費負擔水準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的保險産品進行分類分級。二是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支援行業自律組織發揮平臺優勢推動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在行業自律組織制定的銷售能力分級框架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建立本機構保險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系,以保險銷售人員的專業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準、品行狀況等為主要標準,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並與保險公司保險産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明確所屬各等級保險銷售人員可以銷售的保險産品。三是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仲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時,發現投保人不適合某款保險産品時,應當建議投保人終止投保。四是要求銷售過程中,投保人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簽署或者確認投保聲明、投保提示書、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條款的説明等文件,以及監管規定的相關文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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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信陽日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谷晟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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