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房屋租賃糾紛案件數量和涉案標的額呈上升趨勢。最高檢介紹,檢察機關依法加大監督力度,2023年共辦理房屋租賃類監督案件1000余件,有力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規範穩定健康發展。
最高檢表示,通過檢察辦案發現,房屋租賃市場一些普遍性問題應重點關注。
一是租金約定不明易引發爭議。部分出租人與承租人對租金的條款約定不明,極易引起糾紛。如在經營性租賃中,部分租金的支付標準與承租人的生産能力或者經營情況掛鉤,如約定按照營業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合同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商業風險,在於己不利時,部分出租人主張撤銷或變更約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二是出租人未有效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被解除。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應當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此為出租人的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從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來看,部分出租人隱瞞房屋權屬缺陷,出租房屋存在權屬爭議,第三人主張房屋權屬,導致租賃物不能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出租人則面臨賠償承租人損失的風險。
此外,從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來看,司法實踐中,因出租人未有效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如經營性房屋租賃中,租賃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無法辦理營業證照,租賃房屋主體結構未經消防驗收合格被查封導致承租人無法經營等;居住性房屋租賃中,租賃物品質不合格,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等,此種情形極易引發糾紛。對此,承租每人平均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三是承租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投入大額裝修導致損失。部分經營主體在簽訂及履行房屋租賃合同過程中,未合理預估經營風險、審查房屋是否具備經營條件,盲目投入高額裝修費,在因不具備經營條件等事項導致無法正常經營時,會面臨損失部分裝修費用的風險。
最高檢表示,結合監督辦案,檢察官提示,各類出租人、承租人、市場主體在租賃房屋過程中要增強法治意識,積極採取措施防範潛在交易風險,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是出租人、承租人在締約時,應預判風險,明確租金支付標準,並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租金支付方式,誠信履約。
二是雙方應明確租賃房屋的目的,出租人切實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確保房屋能夠安全正常使用,權屬無爭議,能夠實現合同目的,避免因此造成違約而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締約前出租人應與承租人充分溝通協商,明確約定是否可以裝修以及合同解除後裝修殘值損失、經營損失等的計算標準、分擔方式等。承租人還應實地考察租賃房屋,避免盲目投入裝修成本造成損失,同時增加維權成本。
來源:澎湃新聞 | 撰稿:劉璐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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