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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倍工資變300元補貼、一換一補休代替,加班費為何會縮水
發佈時間 | 2024-02-29 09:44:04    

   這個春節,有人享受了國家統一調休後的8天假期,有人拼湊出同樣長度或者更長的假期,也有人在加班中度過了整個假期。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相關法律在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方面也有明確規定,但現實中關於節假日加班費、補調休等方面的勞動爭議仍不時出現。

  “明知道公司這樣做不合法,但是假期通知發出後,工作群裏滿屏的‘收到’讓我只能選擇接受和順從。”剛剛過去的春節假期,在四川成都一家地産公司工作的陳女士,休到了“來之不易”的長假,“初一到初三是國家法定節假日,公司給了2天調休假,剩下3天是用公休日和補休假‘拼’出來的。”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怎麼算,能用補休代替嗎?用人單位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3倍加班工資變300元補貼

  陳女士説,除了春節假期長度“縮水”,更讓自己感到不滿的是“像我們行銷崗位,除了春節,其他法定節假日一般不放假,也沒有額外的加班工資。”今年春節放假前,公司發佈通知稱,初一到初三如果加班,有300元/人/天的補貼,“但是這個補貼額遠達不到法定節假日3倍工資的標準”。

  在湖南株洲一家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小劉告訴記者,他在入職一段時間後才知道,公司給每人每月4天休息時間,員工不調休的情況下,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也需要正常上班,沒有加班工資的説法。“有人向領導建議過,但得到的回答是:不跟法定節假日走。”由於與公司簽署的是勞務合同,小劉只能選擇無奈接受。

  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藍文靖律師表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節假日屬於帶薪休假日,任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包括建立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從建立勞動關係開始,就有權在法定節假日享受帶薪休假。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除了要正常支付當天的1倍工資,還需要按照本人日或小時的薪資水準另外支付3倍的加班工資。”藍文靖説。

  但也並非所有勞動者都享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我國工時制分為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標準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支付3倍工資。”藍文靖補充道,而不定時工時制,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的主要依據各地的規定,按當地工資支付規定執行。

  “一些中小企業以行使用工自主權為由,通過扣除勞動者工資降低成本,這種做法明顯是不合理且違法的。”藍文靖表示,如果小劉與公司之間是勞務關係,小劉在節假日期間的工資以及補休標準通常取決於勞務合同的具體內容,因此法定節假日能否拿到3倍加班工資需要根據勞務合同而定。“這也提醒勞動者,對於勞務關係中的節假日工資問題,勞動者在簽訂勞務合同時,應就該問題與對方進行明確協商,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節後“一換一”補休

  除了法定節假日加班費被無故“剋扣”外,還有一些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用補休代替加班費的情況。

  楊某在某貿易公司從事渠道行銷,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行標準工時制,並約定所有加班均通過事後補休方式補償,公司不支付加班費。春節假期期間,公司要求楊某等全體業務員利用假期黃金檔開拓業務,節後再“一換一”補休。

  楊某則認為初一至初三屬於法定節假日,不能以補休方式代替加班費發放。隨後楊某通過訴訟程式,要求該公司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等。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貿易公司與楊某關於加班費的約定,因免除自身法定義務而無效,該公司應按照工資的3倍標準,支付楊某初一至初三期間的加班費。而春節假期期間的其餘休息日,該公司已安排楊某補休,則可不予支付加班費。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甄藝藝表示,休息日加班,可以通過補休代替支付加班費,但法定節假日加班無法通過補休免付加班費。

  “我國通過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保障勞動者的休假權,但法定節假日與雙休日性質上仍存在區別。”法定節假日之所以無法用補休代替加班費,甄藝藝解釋道,原因是若在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則會導致勞動者錯過特定意義的精神文化生活及社會活動,事後是無法彌補的。

  “隱蔽勞動關係”減輕責任

  據了解,還有部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會通過所謂“雙方約定”的方式,讓勞動者簽訂合作協議、勞務協議、承攬協議等,通過建立“隱蔽勞動關係”來掩蓋勞動關係本質,想以此減輕自身責任。

  藍文靖提醒,為避免陷入“隱蔽勞動關係”陷阱,勞動者要在保留好合同文本的同時,在工作期間注意保留日常的各類工作證據,比如考勤記錄、日常工作中的溝通或聊天記錄、工資單、銀行流水帳單、工作服、工作牌等證據。

  針對用人單位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加班費等出現勞動爭議的情況,藍文靖建議,勞動者首先通過協商方式解決。協商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此外,還可以通過向勞動行政監察部門舉報或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解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還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來源:工人日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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