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新聞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並向社會開放,公眾註冊登錄後就可以查閱。其中,正當防衛,精神控制等熱點問題,也被收錄進人民法院案例庫。
此前網友高度關注的“PUA第一案”牟林翰虐待案,也被作為參考案例入庫。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在發佈會上介紹,刑法未對虐待罪中“家庭成員”的範圍作出明確界定,為有效保護被害人人身權利,確有必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與轉型的現實情況,及時明晰虐待罪中“家庭成員”的範圍。
該參考案例明確,除了傳統的、典型的家庭成員之外,與行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於較為穩定的同居狀態,形成事實上的家庭關係的人,也可以認定為刑法上的“家庭成員”。對穩定同居的人員實施虐待,包括精神虐待,情節惡劣的,可以虐待罪論處。
什麼是穩定同居?“穩定同居”該如何認定?與室友處於“合租”關係,可以被認定為“穩定同居”嗎?不少網友都對“穩定同居”一詞提出了自己的疑問,相關詞條也一度衝上熱搜榜。
什麼是“穩定同居”
就“穩定同居”該如何定義,潮新聞記者採訪了浙江倫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杭州市律師協會西湖分會家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孫旭權律師。“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同居關係,同居關係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孫旭權表示,考慮到各地區實際情況不同,目前針對同居關係更多的是籠統的提到了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未對同居具體期限要求作一刀切的規定。“這樣就相應地給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自由裁量。”
孫旭權指出,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同居關係往往在同居期間財産分割、子女撫養以及重婚等的情形下體現。而在牟某某虐待案,法院認為與行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於較為穩定的同居狀態,形成事實上的家庭關係的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家庭成員”。“但針對穩定同居這件事舉證還是相對困難的,往往在民事案件中由雙方自認來進行認定。”
此外,浙江倫和律師事務所王逸蕓律師向記者補充説明,目前的同居關係大致分為四類:未婚同居、離婚同居、“合法”同居(婚姻無效和被撤銷之前的共同居住)、婚外同居(一方或雙方在婚內),並且我國現行法律中涉及到的同居關係往往是指男女之間。
那麼穩定的未婚同居狀態該如何把握?王逸蕓認為,應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雙方關係的穩定程度等方面進行考慮。“未婚穩定同居關係受法律保護至少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其一,同居伴侶雙方均有長期穩定共同生活的意圖;其二,未婚穩定同居關係應具有排他性,即任何一方不存在婚姻或與其他異性的同居關係。
那麼像網友提出的“很多出外工作的人,都是跟其他人處於‘合租’關係,可以被認定為穩定同居嗎?”王逸蕓表示,依據上述條件,是不符合伴侶這一前置要求的,也沒有共同生活的意圖的,“跟舍友四年生活算‘同居’嗎?”這種情況自然也是不屬於同居的,其並非異性關係,且更多是接受學校安排,而非自我意志想要以伴侶的形式共同居住。
“穩定同居”的法律意義
“穩定同居”一詞的引入,也標誌著對“家庭成員”定義的擴展。那麼從法律角度而言,“穩定同居”會帶來怎樣的法律意義?
孫旭權認為,未婚穩定同居認定家庭成員的在法律上的意義在於對長期穩定的未婚共同生活伴侶從人身、財産及子女三個方面給予保護。
“首先,未婚穩定同居伴侶之間無相互繼承權、家事代理權,也無同居義務、忠實義務、扶養義務等。”孫旭權指出,為了維護此種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同居伴侶之間不得有虐待、遺棄、家庭暴力行為,在牟某某虐待案便是基於這一點進行的認定。“伴侶之間雖無法定的扶養義務,但救助義務不可缺失。”此外,孫旭權表示同居伴侶之間無相互繼承的權利,但可以享有規定情形下的遺産分與請求權。在同居伴侶死亡時,可以考慮給予生存伴侶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
其次,對於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産關係,當事人協議優先,沒有協議時,可適用民事合夥原理予以規制。同居伴侶之間無家事代理權,但是對外産生的因維持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推定為同居伴侶的共同債務。
最後,依《民法典》第1071條,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同於婚生子女。“基於此,非婚同居伴侶與其所生子女之間具有雙向的親子權利義務,如撫養教育權利、探望權等。”
“若在同居期間遇到虐待、遺棄、家庭暴力等行為,避免正面衝突,保護好個人安全,及時進行報警處理。”王逸蕓也強調,同居男女在進入同居關係時,作為非配偶關係的雙方,要確保個人和家庭財産不受損失,最重要的是自主對同居期間的財産、債務、子女撫養、生活消費等內容作出約定,訂立書面的《同居財産協議》。“如果解除分居關係時,最好是以書面形式擬定《解除同居關係協議》,明確各自所得及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
來源:潮新聞 | 撰稿: 于瓅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5 8189 2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