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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時代,誰來保障勞動者的“離線休息權”
發佈時間 | 2024-02-28 09:09:57    

   2月18日淩晨3點20分,距離春節後的第一個工作日上班時間不足6小時,某網際網路公司95後員工王舒(化名)長嘆了口氣,合上電腦。

  這是王舒春節假期的第二次“OT”。王舒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OT即over time(加班),他們經常用“OT”隱晦地表示加班。在她社交軟體的搜索欄輸入“OT”,相關聊天記錄多達百餘條。“最後一天假期了,領導要求明早交一份項目階段彙報,這不明擺著OT,讓我趕進度。”然而,除了隔三差五加班,王舒所面臨的職場現狀,還有24小時隨時線上的緊迫感。

  數字時代,一部手機、一台電腦就能隨時隨地完成部分工作。近一年來,全國多地法院審理了多起員工因非工作時間“線上加班”,向用人單位索要勞動報酬的案件。對此,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多名年輕人,他們表示,“手機從來不敢調靜音,‘下班後失聯自由’已成為職場奢侈品”。如何界定“線上隱形加班”?如何保障勞動者的“離線休息權”?

  “線上加班”也受勞動法保護

  2024年1月,最高法、人社部、全國總工會聯合發佈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其中“李某訴某文化傳媒公司勞動爭議案”引發關注。

  2020年4月,李某入職某文化傳媒公司擔任短視頻運營總監,試用期間,在非工作時間完成了回復設計方案、方案改進等工作。2020年5月28日,公司以李某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李某認為其存在未支付加班費等違法行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後李某不服仲裁裁決,提出要求該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19670.5元、雙休日加班費26331元等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加班費數額應當綜合勞動者崗位工作情況、用人單位業務特點及報酬給付標準等予以認定。因李某的工作無需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完成,且工作時間較為分散,難以量化考勤和進行科學的統計,法院根據李某提交的微信內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時間及工資標準,酌情確定某文化傳媒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1萬元;根據微信內容等確定李某三天休息日到崗的事實,判令某文化傳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5517.24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吳博文解釋説,“隱形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利用社交工具在非工作時間開會、安排工作任務、要求從事或回復與工作相關的事項等,使勞動者在下班時間、週末等法定假日仍處於工作狀態,這種狀態相對於傳統的在工作場所加班,具有一定程度的隱蔽性。

  “‘隱形加班’與傳統加班並無本質區別,認定標準也基本一致。”吳博文對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表示,“隱形加班”發生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工作安排及成果提交由線下轉向線上,具有居家化、碎片化特點,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加班,存在用人單位難以對勞動者進行實時監督管理、勞動者亦難以舉證證明其加班時長等問題。

  該院在認定“隱形加班”加班費時,以勞動者提供的勞動佔用了休息時間為認定標準,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標準、工作內容等因素,酌情認定勞動者的加班費,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吳博文也表示,依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法定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這條規定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事先通過規章制度或者約定等方式排除該規定的適用。”

  “不定時工作制”不能成為拒付加班費的藉口

  2024年1月下旬,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寇昉在向北京市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作的工作報告中提到,針對網路時代“隱形加班”,法院將下班後利用微信付出實質性勞動依法認定為加班,保障勞動者“離線休息權”。此案是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隱形加班”問題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選為“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李女士是某科技公司産品運營人員,因不滿公司下班後一直要求她工作,她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等勞動報酬,公司認為,雙方約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不屬於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女士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已超出了簡單溝通的範疇,工作內容具有週期性和固定性,有別於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構成加班,據此判決該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費3萬元。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馮喜良認為,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應遵守法定工時制度,不得強制員工加班或利用“隱形加班”增加員工負擔。對於超時工作的情況,企業應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或調休。

  他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不定時工作制是對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員工所採取的一種工時制度,有明確的適用對象,需要經過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政府部門應儘快完善工時和休息休假制度

  近日,最高檢、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關於協同推進運用“一函兩書”制度保障勞動者權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時糾正用工違法行為,推動根治欠薪、違法安排超時加班等社會關注問題。

  “一函兩書”是工會及相關單位為提醒用人單位落實好勞動法律法規,糾正違法勞動用工行為而適用相關文書的簡稱。“一函”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兩書”指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在馮喜良看來,“一函兩書”制度重在源頭預防,目的是通過協調協商方式將勞動關係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但由於我國關於線上加班的界定標準尚未明晰,“隱形加班”舉證難上加難。

  “勞動監察執法力量薄弱,處罰手段有限,在勞動者不主動投訴時,執法部門通常難以監察到‘隱形加班’。”馮喜良建議,政府部門應儘快完善相關工時和休息休假制度,同時通過資訊技術等現代化手段構建快捷、靈活的監管系統,提高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督促用人單位做好勞動權益保障,避免違規操作。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撰稿:韓飏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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