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原創 專題 新經濟 曝光臺 中國訪談 中國三分鐘 沖浪特殊資産 潮評社 溫州 紹興 衢州 淳安 岱山 桐廬 文娛 元宇宙
您的位置:首頁 > 要聞 新聞詳情
最高法首次發佈法院幹警涉“三個規定”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 | 2024-02-23 11:11:03    

   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3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首次發佈了法院幹警涉“三個規定”的6個典型案例,其中既有嚴格遵守“三個規定”的正面案例,也有違反“三個規定”的負面案例。

  一、江蘇省某基層法院唐某某退回當事人禮品並如實記錄報告案例

  簡要案情:2023年6月,唐某某回家後,發現當事人陳某借感謝其家人曾經幫助辦理銀行貸款為由,將兩箱白酒送至自己家中。唐某某立即向本院督察室報告,及時將兩箱白酒上交。隨後,督察室工作人員將兩箱白酒退還給當事人,並向當事人講明“三個規定”的紀律要求,當事人表示理解。唐某某將該情況在“三個規定”記錄報告平臺進行了填報。

  處理情況:該基層法院對唐某某嚴格遵守“三個規定”,拒收當事人所送禮品,並如實記錄報告的行為給予充分肯定。

  評析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嚴禁司法人員“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唐某某法紀意識強,嚴格遵守司法人員與當事人接觸交往的相關規定,拒收當事人所送禮品,並及時記錄報告相關情況,體現了嚴格執行“三個規定”的高度自覺,維護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清正廉潔的司法形象。

  二、天津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康某某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不正當接觸交往案例

  簡要案情:2009年至2020年,康某某在擔任基層法院院長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院長期間,多次收受律師、私營企業主、公職人員的現金、銀行卡、購物卡等財物共計23.5萬元,參加由某律師事務所主任為尋求其關照而組織的宴請活動。康某某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處理情況:2022年5月,康某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評析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嚴禁司法人員“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康某某身為法院領導幹部,本應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落實“三個規定”,卻漠視紀律規矩、無視“三個規定”,多次收受律師、私營企業主等所送財物,違規接受律師宴請,成為違反“三個規定”的反面典型。作為法院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必須把“三個規定”挺在前面,嚴守紀律規矩,堅決杜絕接受請客送禮等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三、河北省某基層法院周某某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違規干預過問案件案例

  簡要案情:周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在立案、審判等環節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提供幫助,收受他人錢款93萬元。2018年,周某某在辦理兩起民事案件過程中,收受案件當事人禮品共計價值6700元。2020年5月至8月,周某某在辦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收受當事人現金2萬元,並接受當事人安排的車輛、住宿、娛樂活動。2019年10月至2021年8月,周某某利用擔任法院副院長的職權,干預過問某集團公司系列訴訟案件,授意相關人員違規採取保全措施,並對案件久拖不審,超審限辦案,給涉案相關公司造成嚴重損失。周某某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處理情況:2022年1月,周某某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同年6月,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萬元。

  評析意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二條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説情打招呼”。《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嚴禁司法人員“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周某某知法犯法、知規違規,嚴重違反“三個規定”,為當事人請托説情、收受當事人錢款,違規辦案、以案謀私,最終鋃鐺入獄,實屬咎由自取。

  四、遼寧省某中級人民法院孫某某在執行案件中為請托企業謀取利益、收受錢物案例

  簡要案情:1993年至2018年,孫某某在擔任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副庭長、執行庭庭長、執行局局長期間,接受某畜産品公司、某地産公司、某金礦等多家企業相關人員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案件執行、標的物拍賣、執行復議、撤銷執行裁定等方面為相關企業提供幫助,先後收受相關人員所送現金共計184萬元;介紹律師代理執行案件、在案件執行中提供幫助,退休後收受2名律師所送現金15萬元。

  處理情況:2021年8月,孫某某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0萬元。同年12月,孫某某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因其已退休,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受到調整處理。

  評析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嚴禁司法人員“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為律師、仲介組織介紹案件”“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孫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接受涉案企業請托,為涉案企業謀取利益,給律師介紹案件,收受請託人和律師所送現金,這些行為均違反“三個規定”,妨礙公正司法,損害司法公信,必然受到嚴肅懲處。

  五、吉林省某基層法院劉某某與當事人不正當接觸交往案例

  簡要案情:2017年10月,劉某某以個人購房為由向一名當事人借款,當時未約定具體借款金額、還款期限,亦未出具書面借據。此後,劉某某多次從當事人銀行卡中提取現金共計27.7萬元,用於個人消費。後來,劉某某將銀行卡還給當事人,向其出具本息共計30萬元的書面欠條,並於2020年9月歸還所欠款項。

  處理情況:2022年3月,劉某某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因其已退休,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受到調整處理。

  評析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嚴禁司法人員“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仲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劉某某接受當事人銀行卡並從中提取現金用於個人消費,雖然出具欠條並歸還借款,但其行為同樣違反“三個規定”,屬於司法人員與當事人不正當接觸交往的典型問題,依規依紀應當受到處理處分。

  六、北京市某基層法院6名幹警不如實記錄報告他人過問案件情況案例

  簡要案件:2011年至2018年,北京市某基層法院姚某某為他人的訴訟、執行等案件,向有關承辦法官打招呼、過問案件辦理情況,並收受請託人給予的錢款。2021年9月,姚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查辦姚某某案件過程中,倒查發現姚某某曾向該院張某某、黎某、唐某、李某、魏某某、韓某某等6名幹警過問相關案件辦理情況。上述6名幹警雖然沒有按照姚某某意圖違規辦案,但未如實記錄報告姚某某過問案件情況。

  處理情況:2022年9月,張某某、黎某、唐某、李某、魏某某、韓某某等6名幹警,因不如實記錄報告他人過問案件情況,被通報批評。

  評析意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六條規定,“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第十一條規定,“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張某某等6人遇到本院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礙于情面不如實記錄報告,沒有把“如實記錄報告是責任、不如實記錄報告是違紀”放在心上,雖然沒有違規辦案,但不如實記錄報告他人過問案件情況,同樣違反“三個規定”要求,在案件倒查中被發現,受到通報批評,教訓深刻。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張賽、李明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新聞投稿:184042016@qq.com    新聞熱線:135 8189 2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