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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強制要求歸還年終獎,不還就開除?律師:公司無權要求
發佈時間 | 2024-02-22 08:23:00    

   節後返崗,可能不少人還在回味節前年終獎到手的喜悅。但也有人因年終獎而心煩。

  近日,據網傳消息,有員工爆料,公司程式員因線上流量異常事故,被公司處罰。處罰結果是要求員工將去年發的4萬多年終獎歸還公司,若逾期不還將以每天萬分之五的利息收取滯納金。

  該員工還稱,公司HR表示若員工三個月內不歸還年終獎就“免費開除”。網圖顯示,該公司開戶行位於深圳。

  這一消息一躍登上了微網志熱搜,引發關注和討論。

  網友們為這位被要求退還年終獎的員工義憤填膺,也疑惑爆料中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合規。那麼,公司有權要求員工退還年終獎嗎?

  浙江豐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松濤律師告訴潮新聞記者,就目前的資訊來看,若爆料屬實,這起爆料中所涉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也不合理,“公司無權對員工實施退還年終獎的處罰,而且也不能因為不退還年終獎開除員工。能否開除員工,應當要看員工是否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

  記者查詢到,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同時,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二條關於獎金的範圍中提及,“生産(業務)獎包括超産獎、品質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目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沒有對年終獎的發放作強制性規定。不過,記者了解到,在司法實踐中,有關年終獎的爭議往往首先要看勞動合同中有沒有相關合理的規定。如果沒有,則要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上述兩項都沒有,那麼法律上通常要求企業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則。

  陳松濤表示,年終獎是公司對員工過去一年工作的肯定和評價,除非與員工有明確約定,否則不能要求退回。

  陳松濤告訴記者,我國《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對該公司HR聲稱的三個月內不退還年終獎就開除員工的説法,陳松濤建議,員工不需退還年終獎且繼續正常上班,如果之後被開除,屆時員工可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或進行賠償。

來源:潮新聞    | 撰稿:肖暖暖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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