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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跨境電信網路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發佈時間 | 2024-02-07 10:54:49    

   當前,跨境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持續高發多發,並呈現新動向、新特點,今天(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跨境電信網路詐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從定罪、量刑、財産處置等各方面落實從嚴要求,依法從重打擊跨境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活動,依法從重打擊境內協同犯罪人員,堅決震懾、遏制犯罪;加大追贓挽損力度,依法徹查、全力追繳贓款,通過多種方式督促犯罪分子主動退贓退賠,最大限度為受騙群眾挽回經濟損失。

  案例一

  被告人謝某浩、陳某旺詐騙、偷越國(邊)境、被告人林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謝某浩、陳某旺多次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在我國雲南省與緬甸佤邦交界處往返偷渡。2018年6月起,以謝某浩、陳某旺為首的犯罪集團長期盤踞于緬甸北部,並從國內糾集大量人員實施跨國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活動。其中,謝某浩負責人員接送、業務培訓、協調當地關係等;陳某旺作為部門主管,負責人員管理、賬目核對等;另有他人負責人員招募。該犯罪集團成員利用網路聊天軟體添加被害人為好友後,誘使被害人到“TNT國際娛樂”“鼎吉國際”“紅璽國際”等平臺進行賭博,之後通過後臺操控的方式,先讓被害人獲取蠅頭小利,待被害人加大充值投注後,再將被害人資金轉入犯罪集團控制的銀行賬戶。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間,謝某浩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1051萬餘元,陳某旺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997萬餘元。

  2018年間,被告人林某明知被告人謝某浩處理的資金係犯罪所得,仍數次使用他人多張銀行卡幫助謝某浩轉賬,共轉移詐騙資金人民幣907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一審,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浩、陳某旺多次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謝某浩、陳某旺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緬甸組織電信網路詐騙集團,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數罪並罰。謝某浩、陳某旺在共同犯罪中係主犯。綜上,對被告人謝某浩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三萬元;對被告人陳某旺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元。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為逃避國內打擊、牟取非法利益,紛紛將詐騙窩點轉移至境外,相當一部分人員偷越國境後盤踞在緬甸北部等地成立犯罪集團或組成犯罪團夥,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此類犯罪集團、團夥往往組織嚴密、層級分明,成員之間分工明確,從人員招募、接送到“話術”、業務培訓,再到資金管理、轉移等均有專人負責,各環節分工配合完成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利益。人民法院堅持“出重拳”“下重手”,依法從嚴懲處跨境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及其關聯、衍生犯罪,加大財産刑的適用力度,注重追贓挽損,盡最大努力為受騙群眾挽回經濟損失。

  本案是一起有組織、有規模偷渡至境外實施跨境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且有境內人員協同作案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謝某浩、陳某旺非法偷渡至境外成立詐騙集團,從境內招募人員作案,詐騙人數眾多,涉案金額特別巨大,二每人平均係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人民法院依法對謝某浩、陳某旺以偷越國(邊)境罪和詐騙罪數罪並罰,並科處相應的罰金刑;同時全力追贓挽損,持續追繳涉詐資金,已向查實的被騙群眾發還人民幣323萬餘元,最大程度挽回了被騙群眾的經濟損失,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二

  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詐騙、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4月2日期間,被告人向某星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與被告人粟某華、王某楠、李某威等人結夥或組織他人從雲南省瑞麗市等地偷越國境至緬甸木姐,形成以向某星為首要分子,以粟某華、王某楠、李某威等人為骨幹成員的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集團。該詐騙集團成員往往通過在專用QQ群內發佈“充值投注”和“淘寶刷單”賺錢等虛假消息,誘騙被害人到“亞太金融”“平安金融”等詐騙網站投資,之後採用修改網站後臺數據等方式造成被害人資金損失或賬號異常,再以繼續充值才能解封賬號或交付佣金才能提現為由誘騙被害人繼續轉款,對被害人實施詐騙。事後,向某星通過洗錢團隊將詐騙錢款轉入他人銀行賬戶予以轉移。經查,該詐騙集團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309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向某星等24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多次或三人以上結夥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向某星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境外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活動,騙取不特定多數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期間,向某星、王某楠等人還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依法應數罪並罰。其中,被告人向某星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三萬五千元。被告人粟某華、李某威係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以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詐騙罪數罪並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七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五千元至十二萬五千元不等。

  三、典型意義

  當前,跨境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猖獗,為維持詐騙集團高效運轉,獲取更多非法利益,一些詐騙集團不斷通過“高薪”誘惑等方式從國內組織、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為境外犯罪集團輸送人力,大肆對境內居民實施詐騙,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這些行為不僅觸犯了刑法,也違反了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反電信網路詐騙法等法律,必須依法予以打擊。

  本案是一起組織他人偷渡出境參加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集團,繼而大肆對境內居民實施詐騙的典型案例,以被告人向某星為首的“犯罪鏈條”完整到案。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所犯罪行及其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準確認定被告人向某星為首要分子,對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認定被告人粟某華、李某威為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依法從嚴懲處跨境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幹分子,釋放從重懲治的強烈信號,並通過加大罰金刑力度,進一步剝奪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案例三

  被告人曾某、鐘某華、王某等67人詐騙、偷越國(邊)境、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引誘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告人曾某、鐘某華從雲南省非法偷越國境至緬甸,後在緬甸動波成立“財神國際”集團,從國內大量招募人員從事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活動。同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高某麗等54人單獨或結夥偷越國境至緬甸動波加入“財神國際”,擔任該犯罪集團骨幹成員。“財神國際”成員偽裝“高富帥”等虛假身份通過社交軟體添加境內居民為好友,以聊感情、談戀愛等方式逐步騙取被害人信任,誘騙被害人在虛假賭博平臺充值投注,之後通過後臺修改數據操控開獎結果的方式將被害人充值的資金轉入“財神國際”控制的銀行賬戶,對被害人實施詐騙。

  被告人方某、彭某等人明知曾某成立的“財神國際”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詐騙犯罪,仍為該集團提供資金賬戶、幫助轉移犯罪所得;被告人葉某真、唐某波等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按照要求製作、出售惡意程式為犯罪提供技術支援;被告人郭某根等人明知是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所得,仍提供銀行卡用於轉賬進行掩飾、隱瞞;被告人蘇某錚在參加“財神國際”詐騙犯罪集團期間,還引誘他人吸毒。

  2019年4月至2020年10月,“財神國際”詐騙犯罪集團共詐騙被害人196人,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2796萬餘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西吉縣人民法院一審,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鐘某華、王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在境外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騙取不特定多數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依法應數罪並罰。其中,被告人曾某係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被告人鐘某華、王某等在共同犯罪中係主犯,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數罪並罰,分別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一萬元至二萬五千元不等。被告人方某、彭某等人與上游詐騙犯罪構成共同犯罪,係從犯,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被告人葉某真、唐某波等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技術支援,情節嚴重,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被告人郭某根等人明知是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被告人蘇某錚在參加詐騙犯罪集團期間還引誘他人吸毒,依法應數罪並罰,以詐騙罪、偷越國(邊)境罪、引誘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境外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集團大肆組織招募人員,或出境前往詐騙窩點實施犯罪,或在境內為境外詐騙犯罪提供幫助,逐步形成完整的黑灰産業鏈,社會危害十分嚴重。鑒此,人民法院將跨境詐騙犯罪集團的組織者、領導者、首要分子及境內協同人員等作為打擊重點,堅決依法從重處罰,並根據犯罪集團成員在整個犯罪鏈條中的地位、作用等準確區分詐騙共同犯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準確打擊,罰當其罪。

  本案是一起在境外成立詐騙犯罪集團,大肆招募境內人員出境實施詐騙犯罪活動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曾某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予以從重處罰;根據主觀明知程度、在犯罪鏈條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準確認定被告人方某等為詐騙罪共犯、被告人葉某真等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被告人郭某根等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並分別判處相應的刑罰,實現了對犯罪鏈條的全面、精準打擊。

  案例四

  被告人高某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高某因受“高薪”引誘,偷渡至緬甸加入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集團。該詐騙集團層級分明,分為若干團隊,各團隊設有團長、總監、經理、組長、業務員等不同等級,並制定具體的詐騙目標數額,對於不服從管理或未完成目標數額的業務員,通過罰款、體罰、毆打等方式予以懲戒。高某加入詐騙集團後,根據上級安排,冒用他人身份打造“高端”人設,通過K歌類娛樂軟體尋找女性作為詐騙目標,誘導被害人至社交軟體聊天,使用內部“話術”與對方培養感情。待取得被害人信任後,以投資名義誘使被害人在該詐騙集團控制的APP平臺充值、投資,此後再以交稅和保證金為由誘騙被害人繼續充值。經查,高某在參加詐騙集團期間詐騙金額共計17余萬美元。此後,高某欲從犯罪集團逃跑,但未能成功,被抓回毆打,之後其聯繫國內家人向詐騙集團支付高額“贖金”才得以回國。

  2021年8月31日,被告人高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同時,其還供稱該詐騙集團通過強制“團建”、吸毒等手段控制集團成員,並要求業務提成只能用於電信詐騙園區消費,不允許郵寄回國。

  二、裁判結果

  本案經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高某在共同犯罪中係從犯,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決定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同時依法追繳其犯罪所得,退賠被害人。

  三、典型意義

  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往往以所謂的“高工資、低門檻、工作時間靈活”等虛假招聘資訊,誘惑境內人員非法偷渡至境外“淘金”。行為人到達境外犯罪窩點後,自願或被迫從事電信網路詐騙活動,不僅觸犯法律,自身生命財産安全也遭到嚴重威脅,最終害人害己。

  本案是一起受“高薪”誘惑偷渡至境外參加電信詐騙集團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高某明知偷渡至緬甸係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積極赴境外詐騙窩點從事“殺豬盤”詐騙,欲逃離回國時被限制人身自由、毆打,直至交納高額“贖金”才得以回國。人民法院根據高某參與詐騙的具體情況認定其構成詐騙罪,並綜合考慮其從犯地位及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予以從寬處罰,對跨境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毫不姑息”“絕不手軟”的同時,充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案例五

  被告人楊某石詐騙、被告人魏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楊某石明知李某冬、“兵”(另案處理)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仍將其非法獲取的500余萬條公民個人資訊出售給二人,非法獲利人民幣330萬餘元。2020年2月25日,李某冬被公安機關抓獲,楊某石開始直接向境外電信網路詐騙團夥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經查,2020年2月25日至案發,境外王某電信網路詐騙團夥、“老錢”電信網路詐騙團夥、“成哥”電信網路詐騙團夥使用楊某石提供的公民個人資訊實施詐騙441起,累計詐騙金額達人民幣1188萬餘元。

  2020年1月以來,被告人魏某受被告人楊某石指使,多次使用他人的銀行卡將楊某石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所得(人民幣897萬餘元)取現後交給楊某石。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石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仍非法獲取並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資訊,且被境外電信網路詐騙集團利用實施詐騙犯罪,詐騙金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應以共同犯罪論處,決定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魏某明知資金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幫助取現予以轉移,情節嚴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典型意義

  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持續高發多發,滋生了一系列黑灰産業,不少犯罪分子採用各種方式為詐騙犯罪“輸血供糧”。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仍向他人出售或提供非法獲取的公民身份證號、手機號等個人資訊,為下游詐騙活動提供“詐騙線索”,或出售、提供非法獲取的他人社交軟體註冊資訊等被下游詐騙犯罪用作“詐騙工具”,不僅侵犯了公民個人資訊安全,而且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必須依法從嚴懲處。

  本案是一起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仍為其大量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資訊,構成詐騙罪共犯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楊某石大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向境內外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集團或團夥出售,售出的資訊被用於實施詐騙犯罪,詐騙金額特別巨大,非法獲利數額巨大。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楊某石對下游詐騙犯罪的主觀明知程度、行為次數和手段、獲利情況以及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認定其構成詐騙罪共犯,予以從重處罰。

  案例六

  被告人潘某傑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被告人潘某傑以緬甸有“高薪”工作機會為由,邀約同村村民潘某旭、潘某德、張某陽(均已判刑)等人去緬甸非法務工。三人同意後,潘某傑便與“對方公司”人員商定路線、交通、住宿、接頭等事宜。同年3月,“對方公司”人員陸續向潘某傑轉款共計約人民幣1.5萬元,由潘某傑負責安排出境人員行程。之後,潘某傑帶領潘某旭等三人從江西省湖口縣出發,到達雲南省芒市。“對方公司”人員在芒市與潘某傑接頭,後帶領四人偷渡至緬甸,送至一電信網路詐騙窩點。在犯罪窩點期間,潘某傑等四每人平均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脅迫參與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活動。同年7月,四人交付贖金後得以脫身,其中潘某傑本人交付人民幣15萬元贖金。之後,潘某旭等三人立即回國,潘某傑滯留在緬甸,後於2023年4月從緬甸果敢清水河口岸入境並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西省湖口縣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傑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組織三人偷越國(邊)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潘某傑雖投案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但其曾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一年內又再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依法不適用緩刑,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近年來,在境外長期盤踞著大量電信網路詐騙團夥或犯罪集團,這些犯罪窩點之所以屢打不絕、屢禁不止,離不開境內外“蛇頭”團夥為其源源不斷輸送“新鮮血液”。“蛇頭”團夥往往以“高薪”為由,通過熟人介紹、軟體聊天等方式,拉攏、誘騙、組織他人非法偷渡至境外詐騙犯罪窩點。詐騙犯罪集團接手後,採用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強迫偷渡人員從事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活動。

  本案是一起受境外犯罪集團引誘,組織招募境內人員偷渡出境,後被強迫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潘某傑在境外犯罪集團的引誘和指揮下,組織同村村民偷渡出境非法“務工”,不僅“淘金”夢碎,還落入詐騙犯罪集團的陷阱,嚴重威脅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産安全。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潘某傑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並綜合考慮其“屢犯不改”等情節,決定對其不適用緩刑,通過從嚴打擊電信網路詐騙的衍生犯罪,堅決剷除相關“人力供應鏈”。同時,也教育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要自覺增強防範意識,不要輕信“境外高薪”騙局,一旦身陷境外詐騙窩點,將付出沉重代價。

  案例七

  被告人林某程、蔣某建偷越國(邊)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告人林某程、蔣某建明知出境至緬甸係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在他人的“高薪”利誘下決定偷渡前往緬甸。二人到達雲南省昆明市後,經介紹安排,在“蛇頭”帶領下,從昆明市乘車前往中緬邊境地區,隨後徒步爬山進入緬甸境內,相關路途費用均由蔣某建墊付。到達緬甸境內後,二人被安排在佤邦地區動波縣一賭場內望風,後又被販賣至一電信網路詐騙窩點進行詐騙業務培訓。林某程繳納人民幣2萬元贖金後得以離開詐騙窩點,同年11月8日,從佤邦邦康市界河邊乘坐橡皮艇非法入境。2021年6月3日,蔣某建經雲南省孟連口岸動阿通道入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程、蔣某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林某程、蔣某建主動投案,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蔣某建主動預繳納罰金。綜上,對被告人林某程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與其所犯危險駕駛罪並罰,決定執行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被告人蔣某建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盤踞在緬甸等地的詐騙犯罪集團往往通過虛假“高薪”招聘或親友“現身説財”等方式,引誘境內人員出境“輕鬆賺大錢”。一些人員為獲取高收入,明知出境從事電信網路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仍鋌而走險,自願跟著“蛇頭”翻山渡海奔赴境外。待到境外後,賺錢不成反被控制人身自由,直至繳納大量贖金才得以脫身回國。因其行為觸犯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還將接受相應的法律制裁。

  本案是一起為獲取“高薪”報酬,主動偷渡至境外參加電信網路詐騙等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林某程、蔣某建為賺錢發財,明知出境從事電信網路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仍自願墊付資金偷渡至緬甸,結果被境外人員販賣至犯罪窩點,在繳納贖金後才得以脫身。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二名被告人構成偷越國(邊)境罪,並綜合考慮二人主動投案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預繳納罰金等情節,在量刑上予以從寬,一方面體現了對電信網路詐騙關聯犯罪行為嚴懲不貸的原則,另一方面充分落實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案例八

  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底至2021年初,被告人潘某平雇傭被告人潘某輝、潘某興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雙陽街道一小區內從事非法買賣微信註冊資訊活動。期間,潘某平負責購買作案用的手機、電腦等工具,並在網上購買微信註冊資訊;潘某輝、潘某興按照潘某平的安排,對購買的微信註冊資訊進行登錄、維護,並在境外的電信網路詐騙高發地區微信群內發佈售賣資訊的廣告,而後協助潘某平出售資訊。三人售出的微信註冊資訊被他人利用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經查,潘某平、潘某輝、潘某興共計買入微信註冊資訊1548條,賣出1214條,非法獲利人民幣3萬餘元。三人買賣的微信註冊資訊中,有1335條包含手機號碼資訊、有639條綁定公民身份證號碼及姓名。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審理,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輝、潘某興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並出售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在共同犯罪中,潘某平起主要作用,係主犯;潘某輝、潘某興係從犯。三人明知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仍予以出售,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大,酌情從重處罰。綜上,對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輝、潘某興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三千元不等。

  三、典型意義

  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手段迭代翻新極快,不僅有“廣撒網”的“盲騙”,還有“量身定制”的“精騙”,催生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等關聯犯罪,逐漸形成上游非法收集、中游代理商轉手倒賣、下游詐騙犯罪非法利用的黑灰産業鏈,嚴重侵害公民個人資訊安全,甚至危及公民生命財産安全。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方針,不斷加大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等關聯犯罪的打擊力度,切實保護公民個人資訊安全,剷除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滋生土壤,防止犯罪蔓延。

  本案是一起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資訊,並將資訊用於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潘某平、潘某輝、潘某興大量非法獲取包含公民身份證號碼、姓名及手機號的微信註冊資訊,並在境外電信網路詐騙高發地區的微信群內發佈廣告進行售賣,售出的部分資訊被他人用於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構成“情節嚴重”。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對三人定罪處罰,同時,綜合考慮三人對下游詐騙犯罪的明知程度,予以酌情從重處罰,切實保護公民個人資訊安全,從源頭上遏制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高發多發態勢。

來源:央視新聞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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