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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滑雪易發糾紛,雪道上追尾撞傷他人誰來擔責?
發佈時間 | 2024-01-28 09:43:56    

   正值冬季,滑雪運動是時下熱門選擇。然而,由於此類運動專業性、技術性強,存在一定危險性,每年因此引發的事故不在少數。數據顯示,在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18年至2023年審理的涉滑雪糾紛案件中,碰撞、摔傷導致的侵權糾紛佔九成以上,滑雪場被判擔責比例過半、初學者受害人佔比高、受害人維權舉證困難是滑雪糾紛案件較為突出的特點。

  雪道上“追尾”撞傷他人誰來擔責?滑雪摔傷送醫不及時,責任怎麼劃分?針對此類問題,昌平區法院近期對外發佈相關典型案例,給廣大滑雪愛好者和經營管理者送上“滑雪法律攻略”。

  違反規則橫向滑行

  發生事故責任自擔

  2021年2月,苑某在某滑雪場中級道下段橫向滑行時與從上而下滑行的楊某相撞,造成二人受傷。事故發生後,苑某左膝戳傷,有一開放性傷口,並由雪場巡邏隊長送至雪場救助室進行緊急包紮、消毒處理。同日,苑某前往醫院就診,並住院三天。事發時,苑某、楊某均為未成年人。

  苑某認為,楊某在滑行過程中發現前方正在滑行的自己,未及時避讓,以致撞傷自己,應承擔侵權責任;滑雪場對未成年人在滑雪場內滑雪,應當履行比成年人更為審慎的警示、提醒等安全保障義務,但滑雪場事發時並未盡到該義務,對苑某受傷亦應承擔責任。為此,苑某將楊某及滑雪場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5萬餘元。

  法院查明,事發時苑某以較快速度自右側向左側橫向大幅度滑行,楊某自上而下滑行,按照苑某橫向滑行的幅度及速度,楊某基本無法預知及避讓,應由苑某對損害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其次,從安全防護角度看,苑某自稱當天除佩戴頭盔外,未佩戴其他防護用具,其監護人及苑某自身並未充分盡到安全防護義務,也應對其損害結果承擔相應的過錯。

  此外,法院認為,滑雪運動是一項高風險運動,綜合監控視頻,未有證據證明楊某對苑某的損害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楊某對苑某的損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滑雪場的安全保障義務體現為向消費者提供合格的滑雪場地及滑雪器具、提前做好滑雪活動的風險提示和規則告知、對高風險雪道及周邊山體設置安全保障設施、對出現事故的消費者及時提供救助和醫療保障等。根據查明事實,滑雪場履行了上述義務,並在苑某發生事故後提供了傷員救助和初步診療,不存在怠于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據此,法院駁回了苑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庭後表示,滑雪者應全面了解運動規則、安全注意事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如選擇適當的滑雪路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採取適宜的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等。滑行者在雪道內出發、停止、橫穿、拐入時,從上向下滑降的人優先,前方滑雪者不得無故在雪道停留、不得隨意橫穿雪道。

  摔傷未獲及時救援

  雪場有責賠償兩成

  2022年1月,劉某聘請某雪場教練進行一對一教學。當日夜場滑雪時,劉某從初級道往下滑行時摔倒。事發後,劉某被送醫治療,經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右尺骨莖突骨折等。

  劉某認為,滑雪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既沒有配備專業的救援人員,也沒有配備專業的防護措施及救援設備,自己摔倒很久後教練才發現並聯繫家屬找來救助人員,事發時滑雪場也沒有進行救援登記,現場監控設備設置不到位,不符合安防監控要求。為此,劉某將滑雪場訴至法院,索賠20余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事故發生在一對一滑雪教學期間,事故發生後,滑雪場對劉某進行了一定救援,但未主動對本次事故進行登記、妥善留存事發時的監控視頻,也無證據表明滑雪場曾告知過受害人要自行申請登記以及登記後才會留存監控視頻等事項。滑雪場稱從劉某摔倒到救助並送至大廳只用了十多分鐘時間,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劉某亦對此不認可。

  綜合滑雪運動本身的風險、雙方當事人對於案涉損害後果發生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酌定滑雪場對劉某相關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劉某自行承擔。據此,法院判決滑雪場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共計4.5萬餘元。

  法官庭後表示,滑雪場作為經營者,應配備專業的醫療救護人員及必要的救援器具,當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後應積極主動履行救助保障義務。同時,滑雪場應盡可能設置監控攝像設備,事發後及時固定相應視頻證據,以免在後續糾紛中因證據缺失而承擔不利後果。此外,滑雪教練應持有專業資格證書,在教學過程中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對學員進行充分的指導與培訓,包括提醒學員正確佩戴防護器具、滑雪中出現意外情況如何避免等,防止學員忽視安全規則導致危險發生。

  初學者擅上中級道

  雙方過錯三七擔責

  2020年1月,李女士在某滑雪場中級雪道上被胡某撞傷,在滑雪場救助室簡單治療後前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腰椎骨折。事後,李女士將胡某訴至法院,要求胡某賠付損失9萬元。

  庭審中,李女士稱其滑雪調整速度時,被後面滑下來的胡某撞倒在地。對此,胡某辯稱,李女士當時停在雪道上,受傷是其自己摔倒所致。

  法院審理後認為,滑雪者應選擇與本人技術能力相適應的滑雪道滑雪,初級滑雪者不能到中級滑雪道上滑行,且在前方的滑行者具有優先權,從後面滑來的滑雪者應選擇不會給前面的滑行者造成危險的路線。本案中,胡某作為初級滑雪者,不應到中級滑雪道上滑雪,且其因初學並沒有選擇合適路線,未能在看到李女士後及時停止或躲避,以致相撞,應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李女士,法院認為,其作為滑雪運動愛好者,應當了解並熟悉在雪道中間停留的危險性,其在雪道中間剎車停留時被滑下的胡某撞傷,自身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據此,法院根據李女士、胡某各自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胡某承擔70%責任,判令胡某賠償李女士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3萬餘元。

  “部分滑雪者防範意識不足,選擇與其能力不匹配的中高級滑雪道,甚至為追求刺激而不佩戴使用滑雪護具;還有部分滑雪者還會出現像爭搶雪道、盲目超越等違反運動安全規則的行為,這些都是滑雪事故多發的重要原因。”昌平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潘幼亭表示,許多滑雪新手並沒有掌握基礎的滑雪技能就踩著雪板往下衝,不會剎車、不會拐彎、不會避讓,這種下滑速度非常快,很容易撞到前方而發生嚴重事故,滑雪愛好者尤其是初學者要做足安全功課,選擇有資質的正規滑雪場,聘請專業教練進行指導,運動時選擇適當的滑雪路線、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滑雪撞上電箱受傷

  未設警示雪場擔責

  2022年1月,閆先生在某滑雪場滑雪時,撞上位於雪道左側的配電箱,致其右側上頜骨骨折,後住院進行手術治療。閆先生認為,雪場燈光昏暗且配電箱安放位置不合理,於是將滑雪場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5萬餘元。

  滑雪場辯稱,閆先生滑雪時佩戴雪鏡,目的是防止光線刺眼,由此可見雪場燈光並不昏暗,而且包裹配電箱本身的顏色即警示色。

  法院認為,滑雪場在中級雪道左側設置配電箱,針對該配電箱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未與雪道進行物理隔離,未對配電箱四週進行妥善包裹,滑雪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閆先生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閆先生,法院認為,其在對自己的滑雪水準有充分了解和預判後,才能在初級道以上雪道滑雪。閆先生在中級道左側末段拖遷道附近剎車轉向時撞向配電箱,且該位置不在雪道或常規通道上,説明閆先生對於自身安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對自己的摔傷後果承擔一定責任。

  據此,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定滑雪場承擔50%的責任,判決滑雪場賠償閆先生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6000余元。

  “減少事故發生,滑雪場的規範經營必不可少。”對於滑雪場的安全經營,昌平區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尹海萍表示,滑雪場應取得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按照相關標準建設場地及配套運營設施,並對滑雪者進行充分的指導與培訓,進一步完善事故的應急處置機制,配備專業的醫療救護人員及救援設備,一旦發生事故及時響應,積極主動履行救助保障義務。

  法規集市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來源:法治日報    | 撰稿:辛文    | 責編:俞舒珺    審核:張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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